這到底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不懂?
台灣本來就是一罪一罰的國家 新聞記者不懂就要多唸書 不要什麼都裝懂
一行為不二罰
淫魔是因為他犯了多起性侵案 基於一罪一罰的原則下 每一個性侵事件都是單獨事件 每一個女生都是獨立人格
所以必須每一次犯罪就一次求刑 再基於法定上限刑就是30年 所以最後檢察官只能求刑30年 立法院規定的 不爽找立法院 法官沒資格改變法律 難道記者認為性侵犯強制性交30名跟強制性交1名一樣?
而酒駕撞死人也是一行為造成3死 基於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下 你就只能論處一罪 酒駕致人於死 這是立法院規定的 如果不合理 難道一行為要多罰才合理 比如過失車禍 對面是巴士有10幾人死亡 那你一次不就要處極刑關3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