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慎引發火警 重大過失才究責
日前清華大學研究生在租處縱火試圖趕走鄰居,報章媒體亦不時可見房屋因電線走火、使用人不慎而發生火警的事件。專家指出,租賃關係中承租人只要無重大過失,可受《民法》第434條保障不須付賠償責任,但若承租人蓄意縱火,便可能觸《刑法》之縱火罪,須承擔刑責。
常見的房屋失火意外多為管線老舊、電線走火,或者居住使用人菸蒂掉落等原因,針對房屋出租卻發生意外的情況,可依承租人是否「故意」而究責。
http://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20911314620.html
感覺有點扯耶
也未免太保護消費者了吧
那這樣不小心的電線走火也算是正常合理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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