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大陸新華社的禁用詞

燃烧地板 發表於 2012-12-22 15:22:36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1 592
一、社會生活類的禁用詞
1. 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 “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等詞語。
2. 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強烈評價色彩的詞語。
3. 醫藥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等詞語,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技術”、“最高技術”、“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語。
4. 對文藝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詞語,一般可使用“文藝界人士”或“著名演員”、“著名藝術家”等。
5. 對各級領導同志的各種活動報導,不使用“親自”等形容詞。
6. 作為國家通訊社,新華社通稿中不應使用“哇噻”、“媽的”等俚語、髒話、黑話等。如果在引語中不能不使用這類詞語,均應用括號加註,表明其內涵。近年來網絡用語中對臟語進行縮略後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報導中使用。

二、法律類的禁用詞
7. 在新聞稿件中涉及如下對象時不宜公開報導其真實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屬;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婦女和兒童;
(4)採用人工受精等輔助生育手段的孕、產婦;
(5)嚴重傳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脅迫賣淫的婦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強制戒毒的人員。
涉及這些人時,稿件可使用其真實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張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某某黨委決定給某政府乾部行政上撤職、開除等處分”,可使用“某某黨委建議給予某某撤職、開除等處分”。
11. 不要將“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稱作“全國人大副委員長”,也不要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稱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不要稱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員會主任”簡稱“村主任”,不得稱“村長”。村幹部不要稱作“村官”。
13. 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作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教授罪犯”。
14. 國務院機構中的審計署的正副行政首長稱“審計長”、“副審計長”,不要稱作“署長”、“副署長”。
15. 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不要寫成“檢察院院長”。

三、民族宗教類的禁用詞
16. 對各民族,不得使用舊社會流傳的帶有污辱性的稱呼。不能使用“回回”、“蠻子”等,而應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隨意簡稱,如“蒙古族”不能簡稱為“蒙族”,“維吾爾族”不能簡稱為“維族”,“哈薩克族”不能簡稱為“哈薩”等。
17. 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數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稱為民族,只能稱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內恕保荒艹莆澳λ笞濉薄叭瞿嶙濉薄按ùǎ┣嘧濉薄皟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稱與後世民族名稱混淆,如不能將“高句麗”稱為“高麗”,不能將“哈薩克族”、“烏孜別克族”等泛稱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蘭教信徒的通稱,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為一談。不能說“回族就是伊斯蘭教”、“伊斯蘭教就是回族”。報導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稱“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蘭教的民族的報導,不要提“豬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說“宰”,不能寫作“殺”。

四、涉及我領土、主權和港澳台的禁用詞
23. 香港、澳門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台灣是中國的一個省。在任何文字、地圖、圖表中都要特別注意不要將其稱作“國家”。尤其是多個國家和地區名稱連用時,應格外注意不要漏寫“(國家)和地區”字樣。
24. 對台灣當局“政權”系統和其他機構的名稱,無法迴避時應加引號,如台灣“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選委會”、“行政院主計處”等。不得出現“中央”、“國立”、“中華台北”等字樣,如不得不出現時應加引號,如台灣“中央銀行”等。台灣“行政院長”、“立法委員”等均應加引號表述。台灣“清華大學”、“故宮博物院”等也應加引號。嚴禁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稱呼台灣地區領導人,即使加註引號也不得使用。
25. 對台灣地區施行的所謂“法律”,應表述為“台灣地區的有關規定”。涉及對台法律事務,一律不使用“文書驗證”、“司法協助”、“引渡”等國際法上的用語。
26. 不得將海峽兩岸和香港並稱為“兩岸三地”。
27. 不得說“港澳台遊客來華旅遊”,而應稱“港澳台遊客來大陸(或:內地)旅遊”。
28. “台灣”與“祖國大陸(或'大陸')”為對應概念,“香港、澳門”與“內地”為對應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將台灣、香港、澳門與中國並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內地與香港”、“大陸與台灣”或“京港”、“滬港”、“閩台”等。
30. “台灣獨立”或“台獨”必須加引號使用。
31. 台灣的一些社會團體如“中華道教文化團體聯合會”、“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等有“中國”、“中華”字樣者,應加引號表述。
32. 不得將台灣稱為“福摩薩”。如報導中需要轉述時,一定要加引號。
33. 南沙群島不得稱為“斯普拉特利群島”。
34. 釣魚島不得稱為“尖閣群島”。
35. 嚴禁將新疆稱為“東突厥斯坦”。

五、國際關係類禁用詞
36. 不得使用“北朝鮮(英文North Korea)”來稱呼“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可直接使用簡稱“朝鮮”。英文應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縮寫“DPRK”。
37. 有的國際組織的成員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國家,也包括一些地區。在涉及此類國際組織時,不得使用“成員國”,而應使用“成員”或“成員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亞太經合組織成員國”,而應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方”、“亞太經合組織成員”、“亞太經合組織成員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國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蘭國家”或“伊斯蘭世界”。
39. 在達爾富爾報導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應使用“武裝民兵”或“部族武裝”。
40. 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導中應迴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開報導不要使用“伊斯蘭原教旨主義”、“伊斯蘭原教旨主義者”等說法。可用“宗教激進主義(激進派、激進組織)”替代。如迴避不了而必須使用時,可使用“伊斯蘭激進組織(分子)”,但不要用“激進伊斯蘭組織(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軍”等說法。
43. 人質報導中不使用“斬首”,可用中性詞語為“人質被砍頭殺害”。
44. 對國際戰爭中雙方的戰鬥人員死亡的報導,不要使用“擊斃”等詞語,可使用“打死”等詞語。
45. 不要將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區稱“黑非洲”,而應稱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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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5438 發表於 2013-1-4 12:13
不知道台灣新聞有什麼禁用語,嗯!應該是有收視率就百語不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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