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張舒婷/台北報導〕為防堵有心人士以「假解約真買賣」的方式規避奢侈稅,財政部昨發布解釋令指出,經查核後,如果沒有達成法定的解約條件,卻貿然解約,不會退還賣方奢侈稅。
財政部先前發函指出,如果民眾出售持有不到兩年的不動產,簽約完成且繳交奢侈稅,後來因與買方出現糾紛,導致解約者,可將奢侈稅退還給賣方,但卻發現有心人士利用此方式逃稅。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表示,所謂行使「法定解除權」而解除契約者,是指雙方可能因價格上的糾紛、物件本身有瑕疵(海砂屋、凶宅、輻射屋等)而解約,只要舉證充分,可證明是合法合理的解約程序,國稅局會退還原本賣方繳納的奢侈稅。
賦稅署舉例解釋,假如A出售一筆持有未滿兩年的土地給B,並繳交奢侈稅,B持有該土地未滿兩年,又想轉售給C,但B為了逃漏奢侈稅,便和A商量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由A直接將土地賣給C,如此一來B即可逃漏奢侈稅。如果國稅局調查後發現類似行為,絕對不會退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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