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自用住宅規定..

nworay2001 發表於 2013-9-3 01:17:07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1081
自用房地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 距立約出售日須未滿一年始
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基本條件是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且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該處辦竣戶籍登記。
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需求,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地以待出售,在出售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日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其為騰空以待拍賣者,亦同。
對於相關稅務資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基隆市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王瑞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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