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地因騰空待售遷出戶籍 距立約出售日須未滿一年始
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出售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基本條件是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且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在該處辦竣戶籍登記。
但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需求,土地所有權人為了騰空房地以待出售,在出售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出售日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其為騰空以待拍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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