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台灣記者的素質?外籍客丟石頭比中指實為媒體抹黑!

   
Kalika 發表於 2013-9-10 15:42:38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56 548310
shao7547 發表於 2013-9-10 22:43
這種卑劣的妓者 丟人現眼的
完全不尊重死者
甚至連活生生的人都不給予尊重
最不入流的新聞工作者
h1214911 發表於 2013-9-10 22:45
這就是台灣記者的素質"爛"

之前就有大法官釋字689號說過

如果沒正當理由當事人已經表明不願被拍

那記者就不該再拍

最討厭記者以他的工作去侵犯人民的自由權

這個記者麻煩多學一點法律跟外語能力好嗎

少再那邊丟人現眼
yen610227 發表於 2013-9-10 22:48
接丟夕愛台灣啦~1堆爛人爆爛新聞
nccu13 發表於 2013-9-10 22:52
這也是斷章取義的片段,
至少沒看見扔石頭的情況,
說不定是看見攝影機才改變態度?
也可能真如PO文者所說。

所謂抹黑是指憑空捏造、無中生有,
但如果這位外籍女子確實有扔石頭比中指,
你可以說是斷章取義不為過,
但若稱為抹黑,這才是抹黑,
兩名記者可據此提告誹謗,請務必謹慎。

另補充大法官釋字689號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這和上上樓所指 "如果沒正當理由當事人已經表明不願被拍,那記者就不該再拍",文義恐有出入。
本帖最後由 nccu13 於 2013-9-10 22:59 編輯

gtr350 發表於 2013-9-10 22:54
對方也是好聲好氣再說吧~鬼島人就會大聲.氣勢壓死人...自以為很跩!
th.jpg
夢想的畢業點 發表於 2013-9-10 22:55
-.-...
學歷讀成這樣就只會做這種事情嗎-.-
不如去報導一些路上有需要幫助的老人之類的
別在那丟人現眼-.-
cf904c19 發表於 2013-9-10 22:56
三個低能兒 別丟台灣人臉好嗎???                                                                                          
hiruma.liao 發表於 2013-9-10 22:57
希望有更充分的證據

你可以有你的工作,但別人也可以適時反映自己不想被拍的權益

不然這下丟臉丟大了....搞成這樣真的很難看

bobo0702 發表於 2013-9-10 22:57
台灣記者不少最後都到政壇當民代
這三位記者顯然是為日後的政治生活演練啦!!!
我們應該給他們按讚
能將整個事件說成另一個故事版本
藍綠政黨該積極爭取這樣的人才呀!!!
sendjohn 發表於 2013-9-10 22:59
怎麼記者在這個版都不見了!!!很安靜耶!!!

在場有沒有記者啊!!!跳出來說說話啊!!!評評理!!!

三個當事人出來面對啦!!

三個男人欺負一個朋友剛過世的女人,是好威還是可悲~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