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也是斷章取義的片段,
至少沒看見扔石頭的情況,
說不定是看見攝影機才改變態度?
也可能真如PO文者所說。
所謂抹黑是指憑空捏造、無中生有,
但如果這位外籍女子確實有扔石頭比中指,
你可以說是斷章取義不為過,
但若稱為抹黑,這才是抹黑,
兩名記者可據此提告誹謗,請務必謹慎。
另補充大法官釋字689號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這和上上樓所指 "如果沒正當理由當事人已經表明不願被拍,那記者就不該再拍",文義恐有出入。
本帖最後由 nccu13 於 2013-9-10 22:59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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