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是做不鏽鋼鋁門窗的,平常員工會爬高爬低的拉重物上樓,今天因某名員工,工作時不慎失足,墜樓而亡,請問一下我們家要負什麼責任?
PS.我們家有購買安全措施等工具,只是員工嫌麻煩沒有使用,這樣我們家還是要負這部分責任嗎?
而依據勞工基準法第59條第四項,我們家是指要賠償這部分的金額就好了嗎?還是還有其他民事賠償,有哪些呢?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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