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辨識藥品及相關字號及辨別真偽 - AMY藥師

AMY1124 發表於 2005-3-5 02:56:4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5606
如何辨識合法藥品及藥品?仿單有哪些內容?
一、凡是經核准製造、輸入的藥物,依規定於其標籤、說明書或包裝上,應分別刊載以下事項:廠商名稱及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藥品分級類別、製造日期或批號、主要成分含量、用量、用法、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等。
二、民眾除可檢視所用的藥品是否有完整標示,更可藉由藥品許可證字號辨認藥品種類:
  (一)「衛署成製字第○○○○○○號」,表示衛生署核准製造的成藥許可證字號。
  (二)「衛署藥製字第○○○○○○號」,表示衛生署核准於國內製造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三)「衛署藥輸字第○○○○○○號」,表示衛生署核准由國外輸入的藥品許可證字號。
  (四)醫療器材的許可證字號則為「衛署醫器製字第○○○○○○號」,或「衛署醫器輸字第○○○○○○號」。
三、衛生署已將藥品許可證資料建置於網站上供民眾查詢,想確認使用的產品是否為合法藥品或想瞭解藥品的適應症時,可至衛生署網站查www.doh.gov.tw  


如何辨識合法的藥物、化粧品廣告?
一、目前藥物、化粧品之審核單位有台北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中部辦公室);分別審核台北市、高雄市及台灣省二十一縣市之藥物、化粧品廣告。
二、藥物廣告核准之許可字號:
  (一)台北市為北市衛藥廣字第0000000號
  (二)高雄市為高市衛藥廣字第0000000號
  (三)台灣省為衛署中部藥廣字第0000000號
三、化粧品廣告核准之許可字號為:
  (一)台北市為北市衛粧廣字第0000000號
  (二)高雄市為高市衛粧廣字第0000000號
  (三)台灣省為衛署中部粧廣字第0000000號
四、若對藥物、化粧品廣告有疑義時,可逕向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及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查詢;如要檢舉不法廣告請參閱衛生署網站首頁「全民監控醫療藥物、化粧品及食品違規計畫」或逕向各縣市衛生局檢舉

化粧品管理
一、化粧品之管理分為二種:
  (一)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通稱含藥化粧品)。
  (二)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化粧品(通稱一般化粧品)。
二、含藥化粧品與一般化粧品之區別:
  (一)含藥化粧品:含衛生署公告之「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成分者,其含量以不超過該基準限量為範圍。(該基準於衛生署網站http://www.doh.gov.tw可查閱)
  (二)一般化粧品:未含衛生署公告之醫療或毒劇藥品基準之成分化粧品


個人攜帶藥品出入境?其數量限制?
一、個人自用藥品得檢具資料申請,經衛生署核准後始得進口。
二、申請個人自用藥品需檢送身份證影本、國際包裹招領單或海關提單影本、貨品外盒仿單或目錄影本、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處方(一般成藥、口服維生素製劑除外)。
三、一般成藥、口服維生素製劑除限量為十二瓶(不得超過一千二百粒),係依醫師處方量核發。  


食品字號如何判讀
一、一般國產食品,不須有食品字號,只要合格業者使用合法之食品原料,即可自行上市販售。惟業者應自主管理,產品之衛生、安全、標示及廣告等應符合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
二、目前市售食品之食品字號(衛署食字之公文字號)有兩類:
  (一)第一類: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查驗登記認定為食品;係屬進口膠囊狀、錠狀食品,因該類產品型態與藥品劑型相同,為避免藥品混淆為食品進口,因此規定該類食品須向本署申請查驗登記,經認定為食品而非藥品,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可進口販售。
  (二)第二類:本產品經衛署食字第◎◎◎◎◎◎◎◎◎◎號函配方審查認定為食品;係國內業者為瞭解其擬產製產品所使用之原料,是否得供為食品,向本署函詢其管理,本署即針對其提供之產品配方進行審查服務,以防止安全不明的原料做為食品。
三、以上兩類字號均係衛生署針對產品組成認定為食品管理而非藥品管理,僅是對產品屬性之認定,並不認定產品具有特殊功效或醫藥效能。  

「健康食品」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要成為「健康食品」,一定要經過衛生署審查通過發給許可證後,才能稱為「健康食品」,否則會受罰

「健康食品」原本是一日常用語(普通名詞,商業名詞),自健康食品管理法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日正式施行後,轉變為法律用語(專有名詞,法定名詞),任何食品如果想要冠上「健康食品」的名稱,則一定要按照健康食
  品管理法規定,備妥必要的科學證明及實驗數據,向衛生署提出申請並經審查許可後,才能合法的使用此一名詞。而健康食品管理法除規範「健康食品」之名詞外,尚包括衛生署所認定之「保健功效」宣稱,即食品之標示或廣告如涉及「保健功效」宣稱,亦屬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所以,凡是食品未經衛生署查驗登記許可,不得擅自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或宣稱具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只有標有「健康食品」、「衛署健食字號」及「綠色橢圓標織」,才是衛生署有保障的健康食品。而坊間口頭所說的只能是「一般食品、保健食品」,只能當一般食品食用,做為營養補充而已。

消費者前往藥局購買中藥成藥製劑時,須注意事項
應注意是否完整包裝,及是否標示完整,包括品名、成分、用法、用量、使用時注意事項、效能或適應症、批號、有效期限或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及衛生署核准之許可證字號標示,例如:衛署成製字第○○○○○○號、衛署藥製字第○○○○○○號、衛署中藥輸字第○○○○○○號

[ Last edited by 嘉璐 on 2005-3-21 at 01:32 PM ]

暫無任何回文,期待你打破沉寂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 16

    主題

  • 566

    回文

  • 0

    粉絲

執業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