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檢舉就三角錐跟機車移走,然後直接停
因為放東西占車位是違法的,所以單純移走障礙物然後停車上去對方也不能怎樣
要檢舉的話向該區域的交通警察大隊通報
可以罰1200~2400,如果長期占用讓警察蒐證還有刑責,最重關5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名詞釋義,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騎樓係屬道路範圍,任何人皆不得任意占用,妨礙通行,倘若在騎樓堆放物品,係違反上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及同條第2項(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民眾以盆景、破椅、拒馬、鐵鏈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段道路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道路之支配權,如屢勸不聽,轄區員警應持續以科學儀器蒐證該長期占用之路霸行為,並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移送法辦(刑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本帖最後由 abcdanny 於 2014-2-25 11:4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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