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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的保障來源依據憲法11條
「新聞自由」之保障,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至於何種情況可認為具有正當理由,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提出了六種例示之情況,為具有正當事由之跟追採訪,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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