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協議監督法制化下週可提出

nick9998 發表於 2014-3-30 08:59:03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 65331
(中央社/自由時報)陸委會今晚表示,將在最短時間研擬完成兩岸協議監督處理的法制;
官員透露,「陸委會早已準備好了,下週就可以提出來。」
總統馬英九下午在總統府召開記者會中說,要促請朝野立委盡速完成兩岸協議監督機制的法制化。

對此,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晚間發出新聞稿指出,為進一步回應各界對兩岸協議監督處理法制化的要求,陸委會對立法院及民間各項兩岸協議監督法案,均已進行研究分析,並已做好準備工作。

陸委會強調,將參考各界意見,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納入「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兼顧保障公眾知情權和協商運作需求,並遵循憲法權力分立、權責相符的原則,「在最短時間內研擬完成兩岸協議監督處理的法制」。

新聞稿說,歷次兩岸協商,在協議簽署前後,協議主管機關陸委會均會向立法院及社會大眾進行說明,且在協議簽署前也都有嚴謹的國家安全評估。

但陸委會表示,考量各界對兩岸協議監督及有無影響國家安全的高度關注,有必要透過更公開透明的程序,使國會與社會大眾能充分了解協商過程及內容,近來行政部門已建置「四階段對外溝通諮詢機制」及「國家安全審查機制」,分別在議題形成、業務溝通、協議簽署前及協議簽署後,強化與國會及社會大眾的溝通諮詢,以落實對兩岸協議協商過程的監督。

兩岸條例第5、5-1和5-2條,規定了簽署兩岸協議的授權原則、協議簽署和生效的程序;有關監督受委託簽署兩岸協議的機構、民間團體或公益法人的相關辦法,須由陸委會擬定,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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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運的主張之一,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該條例的雛型分四階段(協商前,協商階段,簽署前後)讓立委與社會大眾可以監督兩岸相關條約。
此約立意良善,可讓弱勢族群分享既得利益者的部分利益,兼顧台灣社會的公平性
從政治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從商業的角度來看,此條約在協商階段執行困難
談判,不管是政治或是商業談判,雙方不管是企業或是國家。談判者都會有一個底線與彈性。
某個行業能否被涉入,某種公司最多讓對方企業最大持股比率多少。
這些資訊在談判前絕對不能公開,不然就不用談判了,直接開底牌,要不要簽約一翻兩瞪眼。
再一次又一次的談判中,慢慢去摸索對方的底線,用商業技巧去獲得己方的利益。
但是一旦有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我方在協商階段,底線可能暴露,彈性可能沒有。請問要如何談判。
全權代表的後面架了一個督軍,不是一個是一群督軍。這群督軍已經有結論了,你只能照結論去做,如何談判。

我相信馬政府與學運人士,都是有善意的,都希望台灣更好。
我也相信馬政府與學運人士,都是政治菁英。
可是兩者都犯了同一個錯誤,外行領導內行,商業的歸商業,請讓內行的人來處理吧。

另一方面,這群督軍中,有政治界,也有商業界,有大企業,也有中小企業。
但是這些人是朝野兩黨邀請來的,兩黨邀請來的立委、教授、產業代表,都有顏色。
所以這群督軍,只是立法院XX委員會的放大版,你覺得跟現在有差異嗎?

自從台獨黨綱出現後,台灣就走向天平的兩端。
每次有當權者鼓動,就會有另一邊的反制。
李登輝的兩國論,藍營反動。
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藍營立委癱瘓國會。
馬英九的服貿,綠營立委的杯葛國會。
這場學運只不過是角力雙方其中的一場縮影罷了。

統獨畢竟是台灣的宿命,只能直面,無法逃避。
若干年後,當台灣分裂為中華民國與台灣共和國,而南北分治時,
希望雙方能顧慮手足之情,不要有太多無謂的犧牲。 本帖最後由 nick9998 於 2014-3-30 09:03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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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妹之吻 發表於 2014-3-30 09:06
這是我的看法.


318學運研究報告

學運解決的可能性
1.學運主張:
a.法律的制度.
集權統制:法律只要經由統治者同意.便可公告實施.要求遵守.
民主體制:法律需要被約束全體的一致同意.或由不同意見的表達.經由投票方式.由多
數意見決定.

補充:
社會契約是一種概念,用以解釋個人和政府之間的適當關係。社會契約主張:個人融
入政治社會是透過一個相互同意的過程,當中,個人同意遵守共同的規則,並接受相
應的義務,以保護自己和其他人不受暴力和其他種類的傷害。社會契約理論對催生主
權在民這一政治理念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維基百科)

b.中華民國憲法的立法架構
法律.由立法院制度完成後.經人民複決後.經由相關的程序後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第 62 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
,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c.學生主張
1.立法院本會期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立法。
在憲法中.就有創制.複決權.從法律的觀點來看.憲法優於行政法.
因個別法案而訂定法律.會有疊床架屋.過於繁複的情況產生.

2.在完成立法之前不得審查服貿。
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理應予以尊重.不得干涉.而法案的立法.
最終的成立須經複決權的通過.審查過程不會影響最終的決定.

3.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不得繼續阻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法制化」的提案。
對於立法院的不當行為.可由罷免立法委員加以約束.而罷免的最高權力是解散國會.
重新改選.
nick9998 發表於 2014-3-30 09:21

我質疑的不是這個法案,而是法案的執行效率。
執行力不彰的法案再多也沒用。

至於您說的另外一點,抵制法案的立委用罷免法制裁,
我想請問一點,您看過哪位立委有被罷免成功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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