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不是馬政府答應學生訴求就結束了,那只是個開始

 
macboook 發表於 2014-4-1 18:08:2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8 65362


其實在網路上大家如何踴躍討論,不見得真得能夠傳達到普遍大眾的耳朵中。近日發現一些不願認同學運訴求的親友,選擇把Facebook關掉。會不會我們在這邊的意見,只是志同道合者互相取暖?

台灣為了一個服貿議題,學生流血抗爭,社會遍體麟傷。我們這些關心此議題但無法到場的正反兩方,花非常多的時間替這些官員立委親自檢視這個案件,然後與自己立場相左的親友爭辯得我你死我活,努力同化或分化彼此。如果這是你表達對議題關心的方式,請三思而後行。

不知道大家在這過程中有沒有感受到,討論起這個議題這麼困難的原因,就是因為牽扯到經濟、政治、程序正義、國家安全等等,太多面向需要專業人士深度研究討論。大家拚命仔細研讀、引用文章、用法條數據來佐證利弊。最後因為一般大眾沒有無窮的精力來從事這種非自己本業的事,或是超越個人能理解的範圍,因為這本來就是民代官員應該提供的服務。

有些人累了,想要平靜生活,於是紛紛關起門來拒絕討論,反正你們年輕人看Facebook、PTT、蘋果,我看我的中天、中時、聯合。到最後恐怕淪為老套結局:「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我最不想要看到的就是這次學運毫無結論,淪為空耗社會資源的話柄。

這次的學運的焦點是在,為什麼執政黨能夠在缺乏民意支持、法源監督下強行通過服貿,而其他一切論戰例如經濟成長、國家安全、警察學生誰踰矩,都可能因為過度的爭辯而招致反感。我們必須要平心靜氣地跟不解的人說明,在代議制民主國家中,這些學生選擇以不合法手段表達立委監督失靈的怨氣,甚至還親自替行政官員辦事的荒謬之處在哪裡?

這就像是人民開公司,雇了一群員工跟幾個經理,結果員工草率完成工作又不跟經理報告細節,經理們自己吵吵鬧鬧也拿不定主意,老闆怎麼講也不聽,可是又因為奇怪的規定開除不了他們。最後不但得繼續付薪水,還得邊罵邊下去做他們應該的工作。台灣近期一連串的社會運動,都是因為政治制度設計有缺陷,以及長期缺乏公民監督所致。

這次的學運因為明確提出立法監督兩岸條例審查制度的正當訴求,而能夠獲得各界廣泛支持。這必須得是一個從制度做起的改革,而非把時間耗在爭論一個複雜政策的對錯。但是,各位有志監督政客的公民,這個學運不是當朝野答應學生訴求就結束了。我們一定要睜大眼睛,持續關注他們回應內容,在腦中兵棋推演各政黨懷什麼心計,不要讓台灣所剩不多的民主希望再次被出賣。

我衷心期待這次學運在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定位是:喚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的必要性。我這一輩失落的七年級生,雖然當年民主的芽在許多人的心頭種下,卻來不及茁壯成強大的公民意識。我們當學生時選擇消極面對台灣政黨惡鬥,沒能及時挺身而出,勇敢擋下今日不公不義的禍根,現在卻讓這些後輩來承擔,真的非常愧歉。

如今我們這輩有些人在這太平洋上的搖籃漂流,有人選擇浪跡天涯,另尋出口。我現在只能在地球的彼端,惦記我的青春、細數我的鄉愁,擔憂著台灣日漸沉淪。謝謝還有人願意挺身而出,陪我守護著讓我引以為傲的民主價值。

來源:沈皓

已有(8)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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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1997 發表於 2014-4-1 18:22
如果你想要只是個開始,那很簡單,轉個訴求為:學生要求兩黨和平共治停止政治內耗,咱可以保證你學運永遠不會有停止的一天

說穿了今天事情起因就不就是因為議會機能癱軟嘛?機能沒癱瘓還有必要學陳其邁嘛?議會機能癱瘓責任在誰就不說了,過都過了,反正現在兩大黨該做的就是共同恢復議會職能,好好審理服貿,停止政治內鬥,撫平社會傷痛

反正民進黨跟國民黨都沒說不簽,那就趕快坐下來好好把這案子審完不就結了嘛?

taiwan53201 發表於 2014-4-1 18:45
好空洞的文章. 整篇的意識型態與避重就輕

衷心期待這次學運在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定位是:喚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的必要性。
歷史定位還有 : 開啟非法抗爭. 佔據癱瘓國會議事功能而無罪的進程

這次的學運的焦點是在,為什麼執政黨能夠在缺乏民意支持、法源監督下強行通過服貿
請不要一言帶過. 說說什麼是民意支持與法源監督.
你說不出來我幫你說.讓我引用一下馬西屏在臉書說的一些話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所以,立法院只能備查或退回,不能「逐條審查」,原來大家一直主張的「逐條審查」是非法的。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立法公佈於1992年7月31日,民進黨執政後於2002年10月進行立法施行10年以來首度大幅翻修,由時任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提出行政院草案,當時蔡英文的草案用容是「兩岸協議由行政機關自行核定」即可,立法院根本用不著置喙。

3但當時國民黨深覺此案不妥,因此由立委陳學聖領銜提出修正案,加上「並送立法院備查」等字眼,藉以避免行政機關規避立法部門監督,這才破了民進黨與蔡英文主委的局。

4.基本上我是支持蔡英文的理念,因為法律案要經立法院「逐條審查」,例如ECFA要經立法院審查,ECFA經立法院通過後,做為ECFA內一部分的服貿協議只要「備查」。因為 涉外談判多涉專業事務,而且談判雙方一定討價還價,為了增加效率,行政機關可在談判前廣徵國會意見,但如果所有談成的協議都要「逐條審查」,什麼談判都不用談了,因為改一個字全部協議就作廢了。

是你轉貼文章一句話缺乏法源依據就是真的缺乏嗎?  

國與國對外協議本就不同於國內法的訂定. 事事都要逐條表決就是將2者混為一談.


5. 美國當年就受到協議都要「逐條審查」的痛苦,於1974年修改貿易法,創設所謂「快速通關」機制,在國會設定時間範圍內所完成之貿易協商,國會僅能就其最終整體文本,於一定時間內表決通過或反對,而不得對其內容為任何修正。

6.現在民主先進國家都是如此,行政單位才能順利在外與外國完成談判。法國是全世界唯一與我國相似雙首長制的國家,法國也是「備查」,而法國至今國會還沒有退還過一次行政部門簽的協議。

本文的他的青春他的鄉愁. 請他自己享受. 言之無物無病呻吟.就去多讀點書. 不要讓台灣變的比1974年的美國還不如.你的青春你的鄉愁就要讓我倒退40年. 你說我的青春怎麼辦?
本帖最後由 taiwan53201 於 2014-4-1 18:53 編輯

nick9998 發表於 2014-4-1 22:20
喚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的必要性

確實如版大所言,公民意識被喚醒了。
不過,不只公民意識,還有各種亂象。
現在立法院已經R.I.P.
藍綠持續分裂中,讓我們繼續努力,催生出台灣共和國
然後中華民國跟台灣共和國一邊一國
就可以天下太平了。 本帖最後由 nick9998 於 2014-4-1 22:23 編輯

hunter1660 發表於 2014-4-1 22:47
nick9998 發表於 2014-4-1 22:20
喚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意識與政治參與的必要性

確實如版大所言,公民意識被喚醒了。

好棒喔

趕快去跟林非帆老爸說
他是鐵桿台獨
叫他請林非帆趁現在人氣正旺
出面呼籲一下
一定馬到成功

喔.....好興奮喔好興奮喔
lewiswawa 發表於 2014-4-2 00:18
taiwan53201 發表於 2014-4-1 18:45
好空洞的文章. 整篇的意識型態與避重就輕

衷心期待這次學運在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定位是:喚醒了沉睡已久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1、三樓大大所提的條例中有一個但書
未涉及修改法律修正以外得以包裹表決
但行政院目前所提出的各項說明和衝擊報告皆未提到
一個完整的衝擊報告不該連這最低要求都沒有
至少要提到需不需修法或另制訂法律

所以後來黨團協商中
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委員才會都同意要逐條審查
也才會有張慶忠包裹表決引發的社會動盪

2、行政需對立法負責
這是民主國家一個重要的觀念
否則哪天跑出來個獨裁者
什麼都他說了算
那就不得了了
(希特勒也是被選出來的)
立法院代表著全民的意志
他代行人民的意見
這是代議政治下的理念
所以行政院所實施的政策需向立法院報告
對外所簽的條約或協議需經立法院同意
至於是逐條審查或包裹表決
就看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範了

3、服貿的紛爭目前看來只能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去找答案
又或者尋求他國相關的經驗來解套了

繳那麼多的稅金給付薪水給官員和立委
這紛爭就交給他們去處理吧 本帖最後由 lewiswawa 於 2014-4-2 00:35 編輯

taiwan53201 發表於 2014-4-2 00:58
lewiswawa 發表於 2014-4-2 00:1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 ...


既然與大大談到法條. 那就會有不少字了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有規定,「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看清楚了,是「備查」。

張慶忠委員在委員會中所提的是,「出席人數52人,已達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海峽兩岸服貿協議已逾3個月期限,依法視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散會。」引用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另依第六十二條: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為什麼是用第六十一條?依據釋字第四四三號理由書,「……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不許……」。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於民國九十九年(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在立法院審議通過,當時採取的是「逐條審理,全案表決」的方式,其中內容第四條即有「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之字樣。

如果說,《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既經審議通過,有國內法效力,那在其之下的《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難道不是「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嗎?適用「行政命令」的審查方式,殊無疑義啊!

至於大大提到後來黨團協商中國民黨和民進黨的委員才會都同意要逐條審查,這就又是另一個黑箱政黨協商的結果。因為有了逐條審查結果才又被回頭引申影射證明當初服貿在立法院的正當性(不然你不會答應要逐條審查嘛 ! ! )。再被延申出需要各項說明和衝擊報告,這完全是國民黨砸了自己的腳。

這不得不說說我最疑惑的地方 : 國內法規的訂定方式流程,本來就與國與國對外的貿易協商不一樣 (不然美國不會在1974年修改貿易法,創設所謂「快速通關」機制 )。

照目前學生的要求,往後所有對外協議不就都必需要條條向學生們說明.答辯.搞不定再公投。等全國都沒聲音了,我們再跟簽約國說 : 好了 我們來談下一條吧 ! !

先別說耗費的時間對方願不願意跟我們這樣搞 就說必須把談判過程公開──幫幫忙,怎麼可以公開?!談判策略、我方底線、何時要做出妥協跟迂迴,這是談判桌上的智慧。

如果一下子暴露給民眾知道,難道中國會不知道嗎?中國既知我方底線,談判時便可輕鬆進逼,那可怎麼談?不只是中國,跟其他地區的談判也一樣,從沒看過將談判過程全盤公開的。如果真的要全盤公開,那中星、中紐的貿易協定也出來反一下吧。

現在學生們的聲音不就很大一部份是 : 為什麼我們條條都不知道。

聽起來有理,但是在談判中就是都不能公開的呀。

至於大大的第2.3項就如同大大所說 繳那麼多的稅金給付薪水給官員和立委 這紛爭就交給他們去處理吧

本帖最後由 taiwan53201 於 2014-4-2 01:13 編輯

mobilsuit 發表於 2014-4-2 01:58
立法院本會期只需要審服貿??
不支持就佔領公署??
破壞的器材還是稅金買的耶...
這叫民主新頁???
不全答應就續佔???
這不是民主,
這是土匪,
是山賊!!!
繼續下去只會更難收拾,
我不知道他們破壞了多少人心中的價值,
我只知道,
他們徹底砸他們自定義的大義了....
林哲永 發表於 2014-4-2 09:23
三樓的打臉打的都腫了

引經據典的打這麼用力


現在太多人無病呻吟了
沒事打打讓她們清醒一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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