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說的憲法限制條文是根源於憲法第二十三條
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上面的意思從另一方面解釋就是說,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
445號解釋文如下:
遊行法第二十九條對於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首謀者科以刑責,為立法自由形成範圍,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
集遊法因為是特別法,所以適用法條優先於刑法,您所說的刑法149條自不適用
最近一堆人老是喊違憲,害我以為我看的憲法跟大法官解釋文跟他們看得是不一樣的咧....
其實大法官解釋文底下也有大法官出具部分協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部分不同意見書,但大法官會議為合議制,因此有解釋文,理由書,及各大法官出具之意見書,但憲法解釋仍以解釋文為本
就我個人而言....我是認為沒那個屁股,就不要吃那個瀉藥....這下你看看,先有一個尾羊的屁股,現在又來一個(AE)86的屁股....瀉藥真的不能亂吃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