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變態男迫5人互性侵再殺光 死刑居然被駁回!

緩緩 發表於 2014-7-28 17:07:43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 9257

▲卡爾兄弟2000年犯下令人髮指的虐殺案件。

現年36和34歲的卡爾兄弟(Jonathan and Reginald Carr)在2000年不過20出頭,卻犯下驚世駭俗的搶劫、性侵、殺人案件。他們闖入堪薩斯一間民宅,脅持裡面3男2女,搶奪財物後,逼迫他們互相性侵,然後再分別強暴2名女子,最後把被害人帶到雪地上,槍擊頭部殺害。其中一名女子僥倖生還,全裸地跑去求救,整起案子才曝光,她也成為關鍵證人。

兄弟倆分別被以強暴、搶劫和綁架等32和25項罪名起訴,原本求處死刑,但堪薩斯最高法院認定,當年審訊有程序問題,法官沒有將兩人分開審訊,因此全案被駁回地方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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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備份 本帖最後由 緩緩 於 2014-7-28 18:00 編輯

已有(2)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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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u99 發表於 2014-7-29 02:08
處理大案本來就要小心,程序不合法,當然是發回重審,這沒有錯啊。而是司法人員自己要小心程序陷阱,英美電影或影集中也常常會演到這問題。

美國判死刑的司法成本平均超過百萬美元,第一關就要做對,否則曠日廢時外,又引發後續的問題,像我國的蘇建和案不就也讓人費疑猜。不過蘇案當時只憑被告間的自白,及所謂的贓款十幾元銅板(請看最高法院的第一次判決還說高院對這十幾元贓款判錯了,贓款屬於被害人所有,故不應該沒收而應該發還被害人家屬),就要定其他三名被告有罪,算是有點牽強,且事隔數年後再補強的科學鑑識,國內做的結果跟美國李昌鈺做的結果完全相反,大家只能選擇自己的立場去相信。

而刑案基本上是不要求被告自證有罪,所以美國的標準作法(據李昌鈺博士說法),一是先到犯罪現場調查,如血跡噴濺痕、破壞痕跡等;二是鑑識被害人傷痕、犯罪工具等等,而確定犯罪手法;三是調查是否有目擊證人,或被害人及其他證人的證詞;四是嫌疑犯的口供;最後才再推論被告的犯罪動機。但被告自白或不自白都將不影響案件的成立,因為程序一到三應該要能定罪,這才符合科學辦案。

蘇建和案就完全顛倒,一是隨便破壞現場,二是只憑現場遺留有王文孝的指紋(真正被槍決的被告,也是公認的犯人)追出王文孝來,三是警方憑多年辦案經驗自行認定是多人行兇,而逼王文孝供出其他被告,四是其他被告被逮捕後,紛紛自白有罪(但事後他們都說是被刑求而被逼自白),五關鍵的兇刀到底是幾把(還保存到不見,後來才又找到),究竟是一人行兇或多人行兇,事隔多年後的科學鑑識已經無法證明(美國與我國的鑑識結果不同)了,所以在速審法下就只能如此結案了。

外國是先調查物證,再來才是人證,最後才是被告自白,進而推論出犯罪動機。我國早期的作法是先推論犯罪動機(財殺、情殺等),再來就是追出被告自白,後來就是找出其他人證,最後才想到要調查物證。這樣的結果與外國司法的層層過濾不同,但美國這樣的程序要求,冤獄還是屢見不鮮,國內的情形就可想而知。

蘇建和案我個人傾向是認定他們是無罪的,一是就所謂的美式程序來看,物證及人證都無法認定蘇建和等三人,但足以認定王文孝一人;二本案若無蘇建和等被告自白犯罪,所謂的蘇建和等三人犯案的證據就會消失了,加上當時警方仍會刑求被告(可自行搜尋王迎先命案,雖然相差幾年,但警方不可能突然改變風氣);所以本案就是被告自白就會被判死刑,被告不自白(這是被告的權利)就會判無罪,在這種情形下哪個被告會傻到自白。

雖說仍有可能是因警方蒐證疏失(因當時就是如此辦案的,尚無科學鑑識),而使蘇建和等三人逃過一死,但程序上的「寧可錯殺,不可錯放;或寧可錯放,不可錯殺」都只是我們的遊戲規則,但我們只能事先選好,而非遇到我時要選擇錯放,遇到別人時則改為選擇錯殺。
allenc3065 發表於 2014-7-29 02:16
為什麽要逼他們互相性侵啊?
這部份我不太懂
算是死刑以前吃斷頭飯,做個飽死鬼的意思嗎

而且生命受到威脅,那三個男的怎麽有辦法硬的起來
好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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