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釣魚犯罪,應該是指釣魚辦案吧,也不是全部都無效,要看情形。若是被告有意犯罪,再由被害人或警方提供機會的話,被告還是成立犯罪,要坐牢的。無效的情形是指被告原無意犯罪,而是警方誘使或教唆而產生犯罪意圖的話,那才是「陷害教唆」,也就是所謂的釣魚。
本案,因外國性觀念開放,且在沒有暴力脅迫或下藥的情形下,被害人又是自己參與飲酒狂歡,又在自己的宿舍(住處)發生性行為,基本上很難認定是性侵。且兩人酒醉下發生的事,如何認定是性侵或一方醒來後反悔,故沒有其他跡證可證明被告有蓄意犯罪,一般會認定無罪,這也符合罪疑惟輕的精神。
我看國內近來的新聞,好像檢方是以女方配不配合來分辨,如女方會配合換姿勢的話,那就認定是女方同意。不過因台灣撿屍都是帶去賓館較多,不是去女方住處,所以一般都會認定有性侵,最後雙方都是和解換緩刑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