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解析房祖名輕判依據:主動交代犯罪 屬於自首

Prunella 2015-1-9 16:30:03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965


房祖名現身 現場態度良好



房祖名



房祖名陳述自己所犯的錯誤



房祖名陳述自己所犯的錯誤



房祖名


法官解析房祖名輕判依據

1月9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房祖名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據房祖名(陳祖明)等人吸毒事發已經5個月,自8月14日北京警方查獲房祖名、柯震東等人涉毒時間以來,首次從法律程序上做出正式定論。由於認罪態度好,並有自首情節,房祖名最終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有期徒刑獲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對此,北京東城法院對陳祖明容留他人吸毒案的審判員(法官)林梅梅進行訪談,解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構成要件、追訴標準以及該案量刑等法律問題。

原文如下:

「陳祖名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機關詢問時,即時交代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屬於自動投案。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應認定為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數和次數的多少,應當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本案中,被告人陳祖名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每次容留1次,在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屬於較輕的情形,可酌予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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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就是愛八卦 於 2015-1-9 18:0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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