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默涉毒被判六個月罰金5千 或29日釋放

Zahara 2015-1-27 14:00:19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1129


張默



張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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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默

1月27日,張默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海澱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從被查獲到起訴,張默一案耗時182天。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被告人張默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根據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由於張默於去年7月29日被羈押,今日獲刑半年,推測將於1月29日零點獲釋。

時隔六個月首露面 張國立未到場陪同

早在2012年1月31日,張默就因吸毒被警方行政拘留13天。去年7月,張默等3人因吸食大麻被警方查獲,張默交代其和朋友曾多次在其居住地吸毒,此後其被依法批捕。自從張默被抓之後,其父張國立始終未對此事發表任何言論,而這次的正式庭審中,張國立也並未到場。

1月27日八點半左右,張默坐囚車抵達北京海澱法院,張默露出側臉,似乎有些憔悴。自從去年七月張默和另外兩名友人因吸毒被警方查獲後,這是他時隔六個月後首次露面。此次案件有北京市海澱區人大代表、媒體記者及被告人親屬七十餘人旁聽庭審。

10時30分,案件準時開庭,張默身穿紅色衛衣、灰色運動褲被帶至現場。公訴人宣讀起訴書,指控「2014年4月至6月間,被告人張默在東城區其住處兩次容留吳某某、周某、許某某吸毒毒品大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張默在海澱區他人居所內因吸食毒品大麻被民警抓獲。被告人張默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求刑事責任。」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張默表示無異議,並自願認罪。

有自首情節 獲刑六個月被處罰金五千元

庭審現場,公訴機關出具了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張默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證明了2014年4月至6月張默在其住處兩次容留三人吸毒的犯罪事實。 張默及其辯護人對上述證據均予以認可。審判中,張默被指曾兩次容留他人吸食大麻。張默回答以前被處理情況時說,「2012年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13天,這次是2014年7月29日被羈押。」

張默辯護人認為其有自首行為,認罪態度良好,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也小,故作罪輕辯護。張默作最後陳述時表示認罪,希望從輕處罰,他說:「我每一天都在反省錯誤,以後再不會犯了,我將盡力彌補對家人和關心他的人的傷害,我錯了。」

法院認為,「張默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如實供述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之前在居住地容留他人吸毒毒品大麻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默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本院在量刑時酌予考量。」最終審判員當庭宣判,認定張默構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事件回顧:

2014年7月31日,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發佈消息稱,根據群眾舉報,張某(男,32歲,北京市人,演員)、吳某某(男,31歲,北京市人,音樂人)、周某(男,30歲,北京市人,音樂人),因吸毒於7月29日被警方查獲,3人尿檢均呈大麻類陽性。據張某交代,3人系朋友關係,曾十餘次在本人或吳某某居住地吸食大麻。後經證實,張某即為演員張國立之子張默。

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澱分局以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請海澱區檢察院審查批捕。9月4日,海澱檢察院通報,該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對張默正式批準逮捕。

2015年1月19日,海澱法院宣佈,該院對被告人張默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已經立案審查完畢,決定依法受理。

早在2012年,張默曾因吸食大麻被行政拘留13天。事發後,張國立發出聲明,他自稱感到深深的痛心和愧疚,並懇求媒體能夠寬容對待張默。在行政拘留期滿獲釋後,張默還委託華誼兄弟經紀公司向公眾道歉,並一連使用了六次「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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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就是愛八卦 於 2015-1-27 14:01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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