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誌祥(資料圖)
河南某企業未經臺灣著名藝人羅誌祥的同意,擅自將其肖像用於該廠生產的產品外包裝,並在網店公開銷售,最終導致羅誌祥向該企業和網店運營商一併提起訴訟,起訴二被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要求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近66萬元人民幣。該案於2014年10月在杭州餘杭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時,原告羅誌祥一方提出,2014年6月期間,原告發現某網店有某品牌產品出售,該產品的外包裝印有羅誌祥曾為某知名薯片產品所拍攝的廣告照,儘管未註明是羅誌祥本人,但該包裝上的人物形象、衣著、動作等,均與羅誌祥拍攝的廣告照一致。原告因此認為,其作為知名的演藝工作者,肖像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而該企業作為侵權產品的生產者,網店運營商作為侵權產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未獲得原告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用於商業目的,對原告權利造成了巨大的侵害。據此,羅誌祥的代理律師向法院提出訴請,請求判令網店運營商立即刪除有關侵犯原告肖像的產品鏈接和圖片;判令該企業生產廠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印有原告肖像的產品及其任何宣傳資料;書面向羅誌祥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經濟損害撫慰金、律師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近66萬元。
該案於2014年的年底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羅誌祥作為影視明星,其形象在中國大陸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使用其形象對產品進行宣傳可提升該產品的影響力和可信度。因此,企業以營利為目的在涉案產品上使用羅誌祥的肖像,侵犯了羅誌祥的肖像權。法院根據羅誌祥的知名度、企業的過錯程度、損害後果的各項因素,判決該企業立即停止侵權,登報道歉,並賠償羅誌祥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考慮到該企業的實際經濟情況、履行能力、侵權情節、認錯態度等,羅誌祥最終同意該該企業僅需作出登報賠禮道歉,並賠償人民幣5萬元,雙方以此達成最終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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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就是愛八卦 於 2015-2-4 16:4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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