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Me」品牌之爭二審落幕 李宇春贏了

Tallulah 2015-3-1 10:13:58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1065

李宇春。(資料圖)

還記得兩年多前那起「Why Me 歪蜜」與「Why Me」之爭嗎?重慶一家擁有註冊商標「Why Me 歪蜜」的公司,以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會涉嫌商標侵權,將李宇春工作室及相關合作機構告到法院,索賠200多萬元。近日,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涉案商標為非近似商標,不構成侵權。

渝企告狀

向李宇春及夥伴索賠260萬

2013年2月,也就是重慶雨迷家工貿有限公司(雨迷家公司)向重慶渝中區法院起訴敗訴之後,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又上訴至重慶五中院,要求北京李宇春藝術工作室及湖南電視臺、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天娛公司)、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紅馬公司)、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重慶紅馬公司)賠償損失。

據悉,雨迷家公司起訴李宇春及其合作夥伴的原因是:商標的英文部分撞車。

2006年3月10日,著名女歌手李宇春在成都以不賣票、不插電音樂會的方式,舉辦了出道後第一場個人演唱會,取名為「2006成都 Why Me 音樂會」。此後的2007年(北京)、2008年(上海),幾乎每年,李宇春都舉辦「Why Me」演唱會。而「Why Me」也逐漸成為李宇春的演唱會招牌性標誌。2009年,李宇春發行了單曲《Why Me》,一舉摘得2009年「第九屆全球華語歌曲排行榜」冠軍單曲殊榮。

雨迷家公司於2010年9月7日在組織表演、娛樂、票務代理(娛樂)等服務項目上,註冊了第6581874號「Why Me 歪蜜」商標。

2013年2月,雨迷家公司以商標侵權為由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雨迷家公司認為,由於5被告在「李宇春2011武漢演唱會」、「李宇春2012深圳演唱會」的票面和視頻網站上,都大量使用了「Why Me」標誌,該標誌與雨迷家公司已註冊的商標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構成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起訴中,雨迷家公司請求法院認定湖南電視臺、天娛公司、李宇春工作室構成商標侵權,紅馬公司、重慶紅馬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請求判令5被告立即停止在媒體上以宣傳形式進行的侵權行為;支付因商標侵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260萬元,同時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定

含義和區別很大,未侵權

在適用法律上,一審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是商標權侵權糾紛,雙方爭議的涉案商標的行為均發生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所以,應適用我國2001年《商標法》來認定。

涉案註冊商標「Why Me 歪蜜」是英文「Why Me」加中文「歪蜜」兩部分構成的組合商標,必須統一使用才構成一個完整的商標。

5家被告使用「Why Me」標識,並在該標識下方標註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會的使用方式,從整體上看,儘管標識中的「Why Me」部分以較大字體位於上部突出使用,但該標識僅僅與涉案「Why Me 歪蜜」商標的英文部分相似。對比兩標識下部,在字形、讀音、含義均明顯不同,不會影響公眾對兩個商標的總體印象。

法庭還認為,被告使用「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會」的組合,構成一個完整的商業標識,在使用「Why Me」標識時,始終與李宇春演唱會直接相聯繫,顯著性較強,與原告的標識在整體外觀和含義上區別較大,與雨迷家公司的「Why Me 歪蜜」商標不構成近似。

此外,「Why Me 歪蜜」商標並未實際在表演(演出)等核定服務項目上使用並產生知名度,對其他可能構成近似的商標的排斥力較弱,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

法院最終認定,李宇春工作室等被告使用「Why Me」標識的方式,與原告的「Why Me 歪蜜」商標不同,不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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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就是愛八卦 於 2015-3-2 17:05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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