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推手“立二拆四”因非法經營罪獲刑四年

Izellah 2015-4-1 12:05:30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1039

郭美美推手“立二拆四”

網易娛樂11月18日報道 郭美美推手“立二拆四”非法經營罪宣判,楊秀宇一審獲刑四年,罰金十五萬;盧梅一審獲刑一年半,罰金三萬;爾瑪天仙公司被判罰金五十萬;爾瑪互動公司被判罰金二十萬元。楊秀宇表示接受法庭判決、盧梅明確表示不上訴,兩公司當庭均表示回去考慮。

朝陽法院發布案情審理情況

因接受爾瑪天仙、爾瑪互動公司委托,幫助“立二拆四”有償推薦、發布視頻,有償刪帖,今天(11月14日)下午,原新浪網視頻編輯吳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北京同科創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玉科非法經營案在朝陽法院一審宣判,吳俊獲刑一年半、趙玉科獲刑一年四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稱:吳俊於2010年11月至2013年8月間,多次接受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的委托,利用其擔任新浪網技術(中國)有限公司視頻編輯的職務便利,為上述二公司在新浪網推薦、發布視頻,並收受上述二公司給付的50100元。吳俊後被查獲歸案。

案發後,吳俊的親屬幫助其退繳了52000元。

庭審中,吳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吳俊具有自首情節、且已退還全部贓款,其一貫表現良好、主觀惡性小、歸案後認罪態度好,建議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俊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應予懲處。鑒於吳俊當庭自願認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現,並能積極退繳贓款,對其酌予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予以部分采納,但關於自首一節,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並未認定。

最終,朝陽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一審判處吳俊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退繳的5.2萬元,其中50100元予以沒收,其余發還吳俊。

同時,北京同科創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玉科因在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間,以營利為目的,接受北京爾瑪天仙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爾瑪互動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委托,有償刪帖並收取刪帖費用7萬余元,犯非法經營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宣判後,吳俊、趙玉科均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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