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地下室地面&牆面滲水

kai0418 發表於 2015-7-22 16:12:44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 121354
[請益] 地下室地面&牆面滲水

想請教各位

最近透過房仲購買中古屋,已簽約但尚未交屋。

因近日連續下雨,偕同房仲再去觀看屋況時,發現地下室(停車場)的地面&牆面有浸溼現象 ,爸媽認為地下室滲水會影響房屋結構,安全有疑,故向房仲反應此現象,希望屋主在交屋前能將滲水狀況進行修繕作業。

但房仲說,這是「沒有管委會」的大樓,修繕問題無法單靠屋主處理,以及這是「成屋交易」,無法因為地下室(公設)滲水問題要求解約 ,要買方按照合約付錢買屋,對於地下室滲水問題卻虛應推諉...

房仲是中間搓合協調者,不僅簽約前未告知滲水現象,且目前是站在賣方立場來處理滲水問題 。房仲未將買方需求轉知賣方,也不斷告知(威脅? )我們就「法律面」來說是對買方不利 ,要我們一切按時程來進行款項繳付,難道買方就只能摸摸鼻子花錢買瑕疵屋嗎?

想請問各位先進,交屋前有什麼方法可以要求房仲進行相關處理程序? 謝謝!

已有(3)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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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ann1123 發表於 2015-7-22 16:48
吳敦義 說過 嫌貴就不要吃

嫌貴就不要買

不爽就不要吃

錢放在自己口袋..不爽就別挑掏出來

掏出錢後..就只能被當肥羊宰了

與 房仲的協定..都要明文規定
如果定的不清不楚..那通常是買家吃虧
axu 發表於 2015-7-22 17:00
Google關鍵字「交屋前 漏水」
有很多跟你一樣困擾的人在問
參考一下
(不要相信房仲的鬼話 下次他要汪汪時 記得錄音下來)
dchen5 發表於 2015-7-22 17:15
買到的房子會漏水,在法律上叫作「瑕疵」,依民法的規定,買受人有權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如果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或買賣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的情形時,買受人更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但買受人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除出賣人有「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的情形外,買受人須在收到買賣標的物,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受領之物有無瑕疵,並於發現有瑕疵並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權利,過了六個月就不得行使權利了

第362條(解約與從物)
 因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契約者,其效力及於從物。
 從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從物之部分為解除。

所以地下室(公設)滲水可能會部份解除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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