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在網路這方面還跟不上時代
北美也算是落後,導致很多大公司,
像是 Google 等等在網上亂搞亂偷私人訊息,卻無法可罰
都是有人告了,法官判大公司輸了,才有案例可循
不過在北美,肉搜,和肉搜之後把對方訊息PO上網等等是犯法
網路發言也是要負責任
之前不是有個棒球老將,他女兒被選中先發投手,
他很高興的在 Twitter 上恭喜他女兒,
結果被一堆人酸,被人恐嚇要強暴她等等
這些人都被告了....恐嚇,網路霸凌,等等
歐洲最進步,所以大公司像是 Google 在歐洲到處碰壁
到處觸犯了歐洲嚴格的網路法律
不僅僅保護大家在使用網路時候的隱私權,這是大家的權益
也緊緊的監督網路使用者要對自己的發言負責,這是大家的義務
其實我一開始了解的時候,覺得歐洲的法律好進步,好讚
可是多想了一會之後,發現....
歐洲要他們的人民在網路上發言負責,
表示其實歐洲政府是知道誰是誰在網路上說了什麼
這不就是變相的侵犯了人民在網路上的隱私權??
很多人有同樣疑問,歐洲政府的回應是他們搜尋這些資料,
不是為了一家公司的利益,而是為了國家安全,人民的安全
好吧,我沒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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