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時間8月22日,根據TMZ報導,Michael Jordan在自己狀告一家連鎖超市一案中獲勝。
2009年,一家名爲多米尼克的連鎖超市以恭喜Jordan入選名人堂爲由,在《運動畫刊》刊登了一則廣告,這則廣告中使用了Jordan的名字和照片,還包括價值2美元的牛排使用券。
Jordan表示,他從沒有給過這家連鎖超市使用自己的名字的權利,於是將這家連鎖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庭今日宣判,這家連鎖超市將賠付給Jordan 890萬美元作爲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Jordan在聲明中宣布:“這個案子不是關於錢,因爲我計劃將這些錢捐給慈善機構。”
“這個案子是關於誠實和正直,我希望這個案子能向外界發出一個確定的訊息,那就是我會繼續警覺的保護自己的名字和身份(的商業使用權)。”Jordan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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