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北這是在演那一齣戲:日月光污染案二審 改判無罪

發表於 2015-9-29 16:14:02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25 3565
法律我們看不懂啦!!也不想聽你們放屁啦!!!

但我們又不是瞎子,《看見台灣》紀錄片中的空拍畫面就是鐵證!!!

這樣還不算污染!!!那什麼才叫污染!!!!

這不能靠北!!!那什麼才能靠北!!!!

可憐的寶島,被人強姦了!!!還要被譏笑妳犯賤、活該!!!



(中廣新聞網 -2015年9月29日 下午1:23)
日月光污染後勁溪案,高雄高分院今天(9月29日)二審宣判,被告日月光公司、以及日月光K7廠廠長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等人,全數改判無罪。合議庭指出,這起污染案不適用檢方起訴的廢棄物清理法,而是屬於水污染防治法範疇,但當時水污法立法疏漏,日月光的行為在當時的水污法中沒有罰則。

後勁溪污染案一審在2014年10月判決,當時判罰日月光公司三百萬元、四名被告蘇炳碩、蔡奇勳、游志賢、劉威呈,分別判刑一年四個月到一年十個月,被告都獲得緩刑。二審2015年9月29日宣判,五名被告都改判無罪。

污染發生當時是因為日月光污水處理操作不當,鹽酸逸流,於是以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處理池之酸鹼值。二審合議庭指出,日月光K7廠排放之廢污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函釋見解,與水污染防治法之規範目的及本院之認定無違背,自得採為本案之參考依據;又水污染防治法於104 年2月4日修正公布前,對於本件之「事業已取得許可文件卻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 水」行為,未為相關罰責規定,應屬水污染防治法立法之疏漏,其後已透過修法方式,於該法第36 條第1項加以規範,故於案發當時亦無該法可加以處罰。

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1 款所謂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係指應依法令規定方式為之而未為,並因有害事業廢棄物係屬具有毒害之物質,若以拋棄之意思而任意棄置,而無積極予以後續處理之意圖或計畫者,對於環境衛生及國民身體健康將發生嚴重之危害。日月光公司K7 廠於102 年10 月1 日10時許發現本件鹽酸溢流事件後而廢水之pH 值亦逐漸獲得改善,於持續處理後於當日20時許已符合放流標準,處理過程雖有應變處理能力不足、處置方式或許有改進之處,惟應非任意棄置、惡意排放廢水,而與廢棄物清理法第46 條第1 款之構成要件不符,故不成立該罪,原判決論處該罪,尚有違誤。

本件鹽酸溢流事件發生前10 年內,高雄市環境保護局對日月光公司K7 廠之稽查,並無排放廢水所含銅、鎳含量或PH 值逾排放標準或因此遭高雄市環境保護局裁罰、行政處分情事;且德民橋上游另有2 、3 家電鍍酸洗工廠,同樣有排放含有銅、鎳成分廢水之情形,德民橋下底泥重金屬含量、編號103-1魚塭之魚體鎳含量0.03mg/kg,均係一段時間累積而成,無從即認係因日月光公司K7 廠長時間或本件鹽酸溢流事件所造成;又檢察官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量僅為單一,並無其他先後時間、同處、同魚塭採樣檢測結果可供對照勾稽,更未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範圍,本件鹽酸溢流事件,是否已具體達到危及環境生態之現實化程度,而有發生侵害結果之可能性(危險結果),並無從由卷證資料獲得證明,因而不符刑法第190 條之1 之構成要件,無該條之適用。
本帖最後由 匿名 於 2015-9-29 16:19 編輯

已有(25)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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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wfku168 發表於 2015-10-1 09:42
『有錢判生, 某錢判系』

有錢不但可任性, 還可像螃蟹一樣橫著走!!!

xray112000 發表於 2015-10-1 09:45
多喝一點大家就百毒不侵了,比強國人還猛。
newmissile 發表於 2015-10-1 10:02
所以要如何判決結果才可以大家都滿意

佐為10 發表於 2015-10-1 10:10
台灣一塊綠油油的寶島都快變黑心鬼島了
連影片拍到當証據,還能沒事
真不知道怎樣才會有事

這些人真應該給他照三餐灌一大瓶自己汙染的水,
看會不會出事~

黑心食品、工廠汙染水源、水源毒害魚類、稻米,
人再吃下這些有毒物質,
真不知道這種循環要何時結束,
未來會不會人類的平均生命下降到只剩30歲,
人類就差不多該退場了~~

kjeff27 發表於 2015-10-1 10:21
都是政治人物和有錢商人合演的一部爛劇

騙々老實的百姓而已
tooeyes 發表於 2015-10-1 10:22
既然政府無所作為,
那以後就是自製、自治.......

至於稅金什麼的,政府是不是要自己去生阿?
x30079 發表於 2015-10-1 10:23
早晚你都要習慣鬼島 習慣恐龍法官
vincent66121 發表於 2015-10-1 10:34
台灣恐龍法官進化了
本來一審重判.二審改判.三審回家吃麵線
現在二審就回家吃麵線了
h0937982859 發表於 2015-10-1 11:19
很早以前本人就已經說過 台灣司法界猶如娼婦 只要你有錢有勢 想怎用就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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