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黑澀會美眉Albee直播狂酸店家“太難吃”網友批奧客怒轟:滾出花蓮(附影)

 
萌菌先生 2015-12-4 15:27:42 發表於 追星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30 20681
前黑澀會美眉Albee(劉璟瑩),目前是網路外景節目《悠遊台北》主持人,日前她在粉絲頁視訊直播狂酸花蓮1間餐廳東西難吃,服務態度差,卻反被網友批評她是奧客。



Albee在直播時說:「我們很想要吃甕窯雞,但是今天來到這間有雷慎入的雞場,如果東西不好吃,服務又很差,現在有種東西叫網路,但是網路大家也不要太相信,因為我們也是google之後才過來的!」



她還指著桌上的食物說:「我還要吃到這什麼?這什麼?如果你們想要來點負能量的話,非常歡迎你們來體驗一下!」Albee還說第一道菜上麵線,味精超重,明明說是雞精還是雞油的麵線,結果她一吃下去舌頭整個麻掉。其他網友看了以後也說「出去玩最討厭吃到地雷餐廳」、「我花蓮朋友說風評很差欸。」

不過許多網友則認為她是奧客:

「吃不慣請滾回台北,花蓮我不歡迎你」

「這家店在花蓮已經是十幾年的老店了,在花蓮算是非常有名的,而對我們來說,當然也是非常美味,幾乎是沒有負評的,所以也許不符合妳的口味,但對於[吃]本來就是非常主觀的,所以身為公眾人物的妳我認為不該這樣批評」

「應該是花蓮的口味妳吃不慣!各地口味不同!有時北部的食物我也吃不慣~但我不會這樣網路批評」

「批評美食之前請想想難民,批評服務態度之前請想想有多少人多辛苦賺錢,汙辱我可以但是不能汙辱我的家鄉,我家鄉有的,你們家鄉是沒有的,花蓮歡迎的是遊客,不是奧客」。




Albee深夜將影片從臉書粉絲專頁移除,並發文表示,花蓮是好山好水的地方,不會因為一間餐廳就否定一個城市,對於表達方式和態度引發誤會感到抱歉,「我也相信花蓮人跟花蓮的小黑蚊還是會很熱情歡迎我的吧?」但並未提到對於在臉書直播影片批評餐廳這部分。



完整影片:(還真有網友備份欸~)

[Youtube]0L2fLm9QSqg[/Youtube]

已有(30)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Blood-moon 發表於 2015-12-4 16:37
有名跟好吃向來就是不能畫等號的

我倒是認為今天她覺得很難吃服務差那是她的感覺

她並沒有批評花蓮  只說那家店很雷人,服務又差

這樣沒感覺有啥問題

若批評她嘴巴挑  吃慣精緻東西   那我覺得還OK

奧客應該算不上吧
rockchiyo 發表於 2015-12-4 16:56
現在社會很怪,只要指名說不好,馬上被圍攻
小天仔 發表於 2015-12-4 17:24
就只說店裡的東西難吃就要滾出花蓮喔

那以後觀光客來台灣,在網路上說東西不好吃也是不是叫觀光客滾出台灣?

什麼爛網友理論,網友可以指的是一群人,一個人,就那種不記名又愛亂噴垃圾話的人

對於這種人直接告,別讓"網友說"這股歪風繼續讓記者有理由來寫
abcdanny 發表於 2015-12-4 18:19
網友反應過度了....
如果今天是店家出來反駁我還能理解,畢竟要維護店譽...
但是網友是在激動什麼,遇到東西難吃服務不好的店家不能說嗎??
網友甚麼時候得到全花蓮人授權的代表同意書,有資格代表全花蓮要人滾出花蓮?? 本帖最後由 abcdanny 於 2015-12-4 18:31 編輯

ljt0 發表於 2015-12-4 18:57
我只想知道
店家有沒有用"味精"?

雖然政府沒明令禁用
但是知道味精厲害的人
基本上是不願意吃味精的

  就是我

因為"我的"經驗證實, 愛用味精的店家, 全是對店家煮的東西沒信心
店家煮的東西沒信心, 我當然就沒信心
所以只要我判斷我吃的店家有味精,
我就不會上門第二次

跟現在的"頂*"一樣, 儘管它們宣傳多用力
老子沒信心就是沒信心

benelli491 發表於 2015-12-4 19:05
科技太方便讓人不會面對面溝通嗎? 覺得有問題會直播卻不會跟店家溝通
吃這種東西是很主觀的, 但每個地方都有自己的口味, 你不覺得好吃 但不一定這就是當地口味的特色
難道外國人到台灣看到你在吃臭豆腐, 問你是在吃屎嗎? 你會開心..  
onlycasch 發表於 2015-12-4 21:05
筆記.............又學到一課~

原來去花蓮吃東西 覺得不好吃或服務不好 也不能批評~

不然會被趕出花蓮~
人雨而 發表於 2015-12-4 23:17
說真的~~~
人有不同的喜好,
但看那影片....
尤其在那「鐵支」那一段
小弟真的覺得是.....
澳洲來的客人
tetsuyan 發表於 2015-12-4 23:19
是台灣人太習慣在謊言下生活嗎?

有名跟好吃本來就不能化為等號

況且 服務態度有去過的人就知道啦

欲加之罪 何患無辭
1234下一頁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