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稱合約已註明 只願繳2年罰款201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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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亞昕公園大道大廈建商將機車停車位施做成公共設施,卻沒有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還以公設作為廣告吸引消費者購買,遭公平會認定屬廣告不實,開罰200萬元罰鍰。建商亞昕開發公司則表示,合約內容就已經告知公設是違建,拒認廣告不實。消基會建議,雖然建商遭罰款,但是住戶若要確保自身權益,可提告以訴訟解決。投訴組
北縣許先生表示,他是林口亞昕公園大道大廈住戶,2年前建商陸續交屋入住,管委會成立後卻接獲台北縣工務局多張罰單,指社區公設未經核准變更,利用原本停車空間改建,屬於二次施工(俗稱二工)違建,公設必須拆除,否則將持續開罰,面對罰款,建商卻只願負責繳交2年,讓管委會非常不滿。
許先生說,今年6月公平會也針對建商違規行為,認定廣告不實,開罰200萬元罰鍰,對於建商違規做法,許先生社區住戶已進行連署,計劃循司法自救,討公道。
對此,亞昕開發公司總經理翁志聖堅稱,他們交給住戶的公設與廣告相符,無廣告不實情事,並稱公平會是針對施工違規開罰,非罰廣告。況且買賣契約中,已註明公設是使用停車空間改建,住戶事先知情,願負擔前2年罰款。
簽約時應詳閱內容
記者查看公平會處分書,指建案廣告刊載地下1層各項公共設施,就商品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違反《公平交易法》,對於建商聲稱契約已註明,公平會解釋,廣告是交易前針對不特定人的招徠,消費者受廣告吸引,廣告就算發揮作用,與簽約時有無告知無關,因此仍認定業者違法。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王進祥表示,通常建商違規變更停車空間成公設,會在簽約後,再要求消費者另簽同意書或委託書,本案則是加在買賣契約中,消費者務必當心,仔細閱讀合約。
王進祥另提醒,公平會針對本案建商廣告不實雖已開罰確定,但建議住戶若要保障自身權益,可提告循法律途徑解決。
國家有設置營建署,各地方政府設有建管單位,難道這些單位都是只負責核發建照使照嗎?以致買賣交易合約普遍出現建商要求住戶簽訂公設屬二工違建,卻無法規範只能要求大家再花錢請律師訴訟嗎?若已簽訂買賣合約再與建商針對公設違建部分求償贏面大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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