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試各舉一實例說明之。(25 分)
一、直接故意之論述:
依照刑法第13 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為故意」,可知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不僅知道可能發生,甚且希望發生之謂。例如,張三朝著李四射出一箭,欲置李四於
死地,即為直接故意之明證。
二、間接故意之論述:
而依照刑法第13 條第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間接故意其行為人在主觀上並未希望事實發生,僅容認事實之發生而已;易言之,行為人對於事實之發生無所謂。例如張三做射箭練習時見有李四正接近靶心,張三雖未朝李四射箭,但心裡想萬一射中李四亦無所謂。此種心理事實即係間接故意。
三、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有無區別必要:
通常情形,無論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均可成立故意犯罪。不過如在條文中出現「明知」之規定,例如刑法第213 條規定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行為主體之公務員必須是直接故意登載不實,才能成立犯罪。若僅出於間接故
意,該罪並不處罰。此時始有區別實益
二、假釋的要件為何?設立假釋制度的目的何在?(25 分)
一、設置假釋制度之目的:
一個人犯罪遭法院論罪科刑判決確定後,如係自由刑,應入監獄服刑。無論刑期長短,如均需執行全部刑期完畢始能出獄,則對於長期自由刑之受刑人將產生一種不利情況。即長期自由刑之受刑人心理無法產生任何期
待,心知肚明反正刑期屆滿即可出獄,何必懺悔犯行?何必改過向善?則監獄之教化功能將無法發揮。是以為期長期自由刑之受刑人心理上有「提前出獄、重獲自由」之盼望,特設以假釋之制度,由外塑內,終能達成教
化功能。此即為假釋制度最主要之目的。
二、現行刑法假釋之要件:
依照刑法第77 條第1 項規定,假釋之要件如下:
1. 受徒刑之執行,
2. 有悛悔實據者,
3. 無期徒刑逾15 年、累犯逾20 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
二,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應在6 個月以上,符合上述三個要件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可假釋。
三、修正刑法假釋之要件:
而依94 年1 月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4 年2 月2 日總統公佈、95 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77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對於假釋之要件有部分修正:
1. 無期徒刑無論累犯與否,均需執行逾25 年,
2. 除有期徒刑之執行應在6 個月以上始能假釋之消極條件未修正外,增訂2個消極條件:﹙1﹚引進「三振條款」,即犯重罪﹙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累犯短期內再犯重罪。﹙2﹚經依刑法第91 條之1 規定為強制治療後再評估仍不適合假釋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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