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A、B兩人通姦,B之配偶C事後知情,試就下列問題加以作答: ?
1.C於法定得告訴期間內,只對A提出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置?(5分) ?
2.A事後向C道歉,並支付一筆損害賠償金,C遂撤回對A之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置?審判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法官應為如何之處置?(10分)
3.若C同時對A、B提出告訴,因事後B甚表悔悟,C遂撤回對B之告訴。偵查中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置?審判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法官應為如何之處置?
1.? C 告訴A 後,檢察官對A 及B 皆得起訴。
?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239 條第1 項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是故,當有告訴權人C 對於共犯提起告訴時,效力會及於其他共犯B。於學說及實務上,稱之為告訴的主觀不可分效力。
?是故,於本例中,C 對於提起告訴後,因為告訴之效力也會及於B,A 及B 之起訴條件都會齊備,所以檢察官得起訴A 及B。
2.? C 對於A 撤回告訴後,檢察官對於A 及B 皆不得起訴。
?依刑訴法第239 條第1 項:「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亦即,配偶C 對於相姦人A 撤回告訴,撤回之效力會及於通姦之配偶B。
?是故,檢察官會因為起訴條件的欠缺,而不得起訴A 及。C 撤回後,實務上認為,檢察官並不需要為任何處置。因為,刑訴法第252 條第5 款所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是指告訴,撤回後再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3.? C 對於B 撤回告訴後,檢察官仍得起訴A。
?依刑訴法第239 條第1 項:「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是故,配偶撤回對於通姦之配偶B 之告訴後,撤回之效力並不及於相姦人A。C 對於A,仍有合法之告訴。
?是故,檢察官仍得對於A 提起合法有效之起訴。檢察官對於B,得不為任何之處置。若是於審判中撤回,法院對於B,也不需為任何之處置。理由則同前所述。不過,學說上有認為,這時候的檢察官應依刑訴法第252 條第5 款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依刑訴法第303 條第3 款為不受理判決,亦值得注意。
四、刑事訴訟法何以禁止一造缺席裁判?又禁止一造缺席裁判之原則有那些例外?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採調查原則。刑訴法第163 條第二項規定:「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也就是說,原則上不得因當事人的缺席而生遲誤的效果。法院必須要於當事人都在場的情形下,方得為審判。這也是為
了建構一公平之法院。
?依刑訴法,可為一造缺席判決的情形只有:
1.?刑訴法第294 第3 項,被告心神喪失,或因疾病而不能到庭而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者。
2.?刑訴法第305 被告拒絕陳述或未經許可而退庭。
3.?刑訴法第306 應科拘役、罰金或諭知免刑或無罪判決的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不到庭。
4.?刑訴法第331 自訴代理人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5.?刑訴法第371 上訴二審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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