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媛李珍妮11歲女兒的生父究竟是誰?李珍妮提告請求確認女兒與前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臺的親子關係存在訴訟,歷審法院都認定女童的生父是吳春臺,最高法院今判吳春臺每月應給付扶養費4萬5千元,直到女童20歲成年為止外,還須支付李女先前單獨扶養女兒共256萬5千元的扶養費,全案確定。
名媛李珍妮11歲女兒的生父究竟是誰?今天最高法院判決出爐,前開發金執行副總吳春臺每月應給付扶養費4萬5千元,直到女童20歲成年
李珍妮主張,和吳春臺於93年8、9月間開始交往,發生過5、6次性關係,她在94年7月生下女兒,依受胎時間和女兒與吳春臺的血型、長相相似情形,可推斷吳春臺是女兒生父,吳春臺亦曾陪同她到美國待產,及支付生產費用,也按月支付女兒生活等費用10多萬元,直到98年5月即未再給她女兒的扶養費,因此前年訴請確認女兒和吳的親子關係訴訟,並請求吳每月支付扶養費15萬元、代墊的生活、扶養費用共755萬元。
但吳春臺否認女童是他的骨肉,稱僅在93年11月底和李珍妮發生過1次性關係,且比女童最晚的受胎時間還晚,此外,小孩在美國一出生就被聯電榮譽副董宣明智認領,姓氏也冠上「宣」,否認他是女童生父。
一審調查後,認定女童的生父是吳春臺,判決女童與吳的親子關係存在、吳每月給付扶養費4萬5千元,李女和吳均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後,仍認定女童與吳春臺有親子關係,判吳每月給付扶養費4萬5千元,另加碼判他須給付李女代墊的扶養費256萬5千元。
吳仍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採高院見解,駁回上訴案,判吳敗訴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