腳踏車因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9 條規範之慢車種類,按 103 年 3 月 28 日新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3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 300 到 600 元罰款;若拒絕酒駕測試者處 1,200 元罰款,所以民眾只要酒後騎腳踏車,包含電動腳踏車;酒精濃度超過標準值,依法都必須開罰,酒測值若超過 0.25 毫克,也會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但若駕駛電動機車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規定,應處 15,000 到 67,500 元罰款;另拒絕酒駕測試者則處 90,000 元罰款,並吊銷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安全講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