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院會通過專技人員考試取消體格檢查規定
【2005/6/16更新】
考選部提出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制度通盤檢討報告」案,經考試院16日院會審議通過,決議取消專技人員考試程序體格檢查規定,由職業主管機關依職業管理法規或執業需求於核發證照時認定,並自明(95)年1月1日實施。
考選部長林嘉誠表示,基本人權之保障為普世價值,且基於專技人員考試旨在衡鑑應考人執業知能,不應以體格檢查合格與否作為核發考試及格證書之必要條件;另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4條、精神衛生法第36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等規定,除能證明應考人無勝任工作能力或基於公共防治要求外,不得拒絕其就學、應考、就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爰通盤檢討現行各種專技人員考試在考試程序實施體格檢查之規定,經邀請相關職業主管機關、公會團體召開二次研商會議後,提出本檢討報告。
考選部長林嘉誠同時表示,考選部將積極協調各職業主管機關配合檢討研修相關職業管理法規,依執業需求增列體格檢查相關規定,並將配合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以及各該專技人員考試規則,刪除有關考試程序體格檢查規定。未來各種專技人員在執業時如有實施體格檢查之必要,將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及報名履歷表中載明職業管理法規中有關體格檢查規定,俾應考人事先知悉各該專技人員之體格檢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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