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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雇者為第一類被保險人, 應以其服務單位為投保單位,由服務單位自到職日為其辦理加保; 如於重覆加保之投保單位因故未及時辦理轉出,致重複投保繳納保險費時, 請即向重覆加保之投保單位辦理追溯轉出事宜, 本局轄區分局於審核有重複加保及繳納保險費情事者,會於次月計費時, 退還保險費至您重覆加保之投保單位,並請該單位轉交給您,毋須檢附收據; 如您已辦理轉出,但尚未領到重覆繳納之健保費時,您可以向您重覆加保之投保單位洽詢。 二、又依全民健康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重複投保繳納之保險費,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 逾期不予受理,特此說明。 三、前揭說明,若仍有疑義,請逕向本局轄區健保分局服務專線洽詢:台北分局(02)25232388或21912006 北區分局(03)4381111或免付費電話0800068800 中區分局(04)22583988 南區分局(06)2245678 高屏分局(07)3233123 東區分局(03)833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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