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授證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十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中華民國糖尿病衛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確保糖尿病衛教人員具備充分能力執行衛教服務,擬經由教育及考試授證,培訓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具有醫師、護理人員、營養師或其他專業證照,參加本會認可之教育活動,取得五十學分,且其中包括本會主辦之核心課程教育者,得向本會申請參加糖尿病衛教人員考試。
第三條:糖尿病衛教人員考試由本會理事會籌辦,每年舉辦筆試一次、口試三次。
第四條:參加筆試之教育學分核算,以筆試報名截止日為結算日期,並得自結算日期追溯兩年有效。
第五條:原非會員參加本會認可之教育活動所取得之教育學分,若日後申請入會通過,應自行舉證請求登錄,並得自入會申請日起追溯兩年有效。
第六條:凡通過糖尿病衛教人員筆試、且完成至少八十小時之實習,成績及格者,得參加口試。口試及格且為本會會員者,由本會頒予合格糖尿病衛教人員證書,證書有效期限六年,期滿時得按實施細則規定提出展延申請。
第七條: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帖最後由 咪糖 於 2008-4-11 19:15 編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