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希望台灣的法律也能改一改!
例如
偷盜 > 跺手
殺人 > 依被害人受害過程將罪犯也如法炮製,至死為止
貪污 > 家財全數充公,流放至荒島
強姦 > 閹刑,且臉上紋“我的強姦犯”加以警示
綁架 > 除四肢且一輩子關狗籠餵養
台灣就是太自由,法律太講人情,殺人強姦本該罪不可赦,但就是有一些吃飽沒事幹的人權團體
硬是覺得他們太缺人權,非得以人道方式對待!
他媽的...你這些狗屁人權團體要是你家老母姐妹被姦,你老子兄弟被殺,你再去跟兇手說..沒關
係,我原諒你! 事情不是發生在你身上,你們倒一副無所謂! 要是你家哪天很幸運出事了,我們
再去你家放炮慶祝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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