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登台南樹谷廠。資料照
美國安提格斯公司Entegris. Inc針對家登提起侵害專利權有關的財產權訴爭議事件,主張家登所製造販售的Reticle SMIF Pod光罩傳送盒侵害其「光罩載具及支撐光罩之方法」的專利技術特徵,於3月22日獲得一審判決:家登須賠償此產品於2009年至2018年間銷售額6億5千多萬元的1.5倍即9億7886萬9835元。不過,家登指出,此案判決有諸多不合理及爭議問題,將提起二審上訴及其他行動。
家登表示,關於本案部分,收到判決書後提起上訴,主要上訴方向:關於該專利內容的解釋,一審法院採用的解釋方式及標準,有違專利範圍解釋原則,而認定家登產品侵權,二審將要求法院為正確的解釋。
另外,專利法規定「發明」才能取得專利權,如果是專利申請前就存在的技術,即使拿到專利也是無效專利。系爭專利主要內容「以斜角邊緣推動光罩到達定位」這是業界習以為常的技術。根據專利法規定,根本不應取得專利權。因為程序關係,一審法院對於許多專利無效證據未加以審酌,目前已將專利無效證據提交至智慧財產局的舉發案、行政訴訟程序中,如1985年的日本專利及亞士帝公司將近20年前使用的光罩盒,均可證明該專利是業界早已熟悉的技術,有信心最終可以證明專利無效。
此外,有關侵權行為時效已經完成而不得主張權利一節,在原審程序中已經有證人到庭作證且有英特格公司自己發出的信函作為證據,原審法院在此部分不採時效抗辯,顯有可議。
專利法規定專利權的損失數額和專利侵害行為的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一審法院未能考慮專利貢獻度(也就是「專利與產品價值的因果關係」),導致對於判決金額的不當高估,相信二審法院將有妥適的判斷。
家登認為,英特格公司在2007年間曾以收購家登公司為由進行實地查核,當時曾以書面承諾會將家登公司交付的資料保密並銷毀,然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卻發現英特格公司仍向法院提出家登公司產品的照片等資料作為訴訟上的證據,此部分家登公司認為英特格恐有違反承諾的保密及銷毀責任,針對此行為,家登公司不排除進行法律上的必要行動。
在全案定讞之前,家登將以台幣9億7,887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因此不對公司營運造成任何影響。另外針對具有爭議性之產品部件家登早已提出新的設計方案,並於各大客戶端進行認證完成,未來將以此新設計方案出貨,不影響客戶權益亦不影響家登今年預期的營收狀況。
專利為屬地主義,此判決影響範圍僅限台灣本土,國外銷售及出貨狀況一切正常。未來,家登將提出證據,爭取最終判決勝訴,同時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確保內外部客戶權益之最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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