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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許姓男子離婚後,與前妻有探視子女的約定。許男傳訊給前妻說要看孩子,卻被「已讀不回」,也未帶孩子赴約,讓他很受傷,認為前妻侵害探視權,提告求償4萬元精神慰撫金。但法官審理,認為前妻並未違反探視約定,駁回許男之訴。
許男指控,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前妻,但雙方有行使探視未成年子女的約定;他去年10月2日傳簡訊給前妻,表達要在當年月6日探視子女,請前妻依簡訊內容的時間、地點,帶子女前往。
許男傳訊後,未收到前妻回覆,認為前妻同意,當天卻不見前妻帶子女前來,讓他內心受傷,認為前妻侵害其探視權,向苗栗地方法院提起告訴,請求前妻賠償他4萬元精神慰撫金。
但前妻反駁說,雙方是判決離婚,判決書已載明探視時間及地點,許男隨意更改時間及地點,並未經雙方協議,許男也沒有打電話給她,她也不同意更改探視的時間及地點。
前妻指出,她雖有收到簡訊,但不知是許男所傳,因為判決書上的電話不是這個號碼,她從去年7月以後就沒有接過許男的電話。她是依照爭判決書內容,況且許男是想要在週日探視,與判決約定的週六不符,她可以不用理會,並沒有違反約定。
法官調查,依據判決書約定,許男得於每月第1週、第3週、第5週的週六,將子女自前妻住處或兩造協議之其他地點攜出會面交往;另有,兩造得協議變更上開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法官認為,所謂協議,是指兩造經協調後均同意,非單方可任意改變。許男以簡訊通知前妻欲變更探視日期、地點,但前妻既未回應同意,因此沒有所謂的協議,認定前妻並無違反探視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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