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時間4月8日,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對於此前爭議頗大的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裁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以下是具體判罰結果:
2020年3月,最高院作出(2018)最高法行再32號案判決書,喬丹體育公司第25類服裝鞋帽襪等商品上的6020578號“喬丹+圖形”商標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顯示:
一、撤銷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終字第1575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號行政判決;
三、撤銷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評字〔2014〕第052424號關於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爭議裁定;
四、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對第6020578號“喬丹及圖”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均由國家智慧財產權局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最高院再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
(一)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了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二)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三)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屬於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
一審與二審,再度申請人連續敗訴。
一審認為:
關於姓名權,爭議商標的中文部分為“喬丹”。“喬丹”為美國人的姓氏,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單獨的“喬丹”明確指向再審申請人。
而且,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等商品與再審申請人具有影響力的籃球運動領域差別較大,相關公眾不易將使用在服裝等商品上的爭議商標與再審申請人相聯絡。
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與使用不當利用了再審申請人的知名度,或可能對再審申請人的姓名權造成其他影響。
因此,本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姓名權。
關於肖像權,再審申請人所稱爭議商標的圖形部分的人體形象為陰影設計,是人打籃球的形象。
儘管該形象與再審申請人的一張照片的形象高度近似,但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相關公眾會將爭議商標中的形象對應認知為再審申請人。
因此,再審申請人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肖像權。
二審認為:
即便“MichaelJordan”的中文翻譯為“邁克爾•喬丹”,但“Jordan”為美國人的普通姓氏而不是姓名,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喬丹”確定性指向“MichaelJordan”和“邁克爾•喬丹”,故再審申請人主張爭議商標損害其姓名權的依據不足。
肖像權是自然人基於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權益,肖像應清楚反映人物的主要容貌特徵,至少應清楚到社會公眾能夠普遍將該肖像識別為肖像權人。
該案中,爭議商標圖形部分的人體形象為陰影設計,未能清楚反映人物的容貌特徵,相關公眾難以將爭議商標中的形象認定為再審申請人。
因此,再審申請人有關爭議商標損害其在先姓名權和肖像權,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
據此,一審和二審都已經敗訴。
二審敗訴後,再度申請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請求最高院:
撤銷被訴裁定以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其主要理由為:
(一)有新證據足以推翻二審判決中認定的事實。二審庭審後,中國新聞網聯合數字100市場研究公司發起了一項線上調查,該份線上調查結果本身就足以推翻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一、二審法院關於“雙方已分別形成了各自的消費群體和市場認知”的錯誤認定。
(二)一、二審判決否認“喬丹”“QIAODAN”“”或“”等標識與再審申請人的對應關係,屬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院審審理後認為,被訴裁定、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應予撤銷。
從屢次被駁到最後逆轉獲勝,再度申請人依據市場對於“喬丹”的認知性獲得了勝訴。
via: So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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