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領行政院改判有罪關鍵曝光 高院:台灣法律無「公民不服從」概念][風傳媒][2020-04-29]

agamakfg 2020-4-29 20:36:41 發表於 國內焦點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992

「太陽花運動」佔領行政院事件屆滿6年,高等法院28日二審判決,魏揚等6人因煽惑他人犯罪,從無罪逆轉改判2個月至4個月有期徒刑。高院在判決文中指出,所謂「公民不服從」僅止於學理上的討論,台灣法律並無此概念,法官判決只能依據法律,不能造法,無法用公民抗爭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言論自由與其他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相同,非漫無限制,而有其界限,應受法律制約,其手段應符合理性、和平,且為一般多數人所能接受或有此表現之必要;簽署服貿協議為當時行政院地政策,反對者若以和平理性方式宣揚其反對理由,當非法律所禁止,但若使用強行侵入行政院的強暴手段,已超越理性、和平表達訴求的界線,即非屬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
高院並強調,所謂「公民不服從」是一種公民抗爭型態,我國法律並無相關規定,僅止於學理上的討論,其定義不一、要件分歧,並非成熟法律概念,在有爭議的情形下予以適用,將削弱刑法一般預防的作用,而有害刑事司法制度。.
高院說明,本案發生時,立法院並未全然喪失監督行政權的功能,且服貿協議送交由立法院院會存查後,反對的立法委員仍可透過黨團協商解決此爭議,因此難認當時代議政治已失靈,或權力分立制度已毀壞,亦可透過聲請釋憲解決此一爭議,乃至藉由總統與立法委員大選,由人民決定是否支持服貿協議,非必須採取「佔領行政院」的手段。
高院表示,「司法為法律執行者,而非創造者」,法官審判必須依據法律,不得無中生有創造法律,否則將侵害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的民主憲政原則,「審判者應嚴守分際,謹慎用法,不得逾越權限,亦不能憑個人好惡或對弱者同情,否則無公平正義可言」,學說可以引領潮流,但司法必須克制,亦不能為維護社會上一部分人的政治理念,而犠牲國家整體的法律安定性。

暫無任何回文,期待你打破沉寂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agamakfg

LV:7 大臣

追蹤
  • 587

    主題

  • 4511

    回文

  • 2

    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