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過追訴時效白蹲11月苦牢 砍人男要求國家補償


他是殺人未遂罪後來雖然改判判傷害罪
只是因為逃亡過了追訴期
和因為無罪而關的冤案完全不同
幸好法院駁回他的申請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黃姓男子1993年在花蓮砍人,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後竟落跑,通緝到2007年才歸案,花蓮地院改依傷害罪判刑1年10月,受惠於「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他只蹲了11個月就出獄。檢察總長2019年發現,黃男其實已逃過修法前傷害罪的10年追訴時效,替他提起非常上訴,改判免刑,黃男因而聲請刑事補償,但刑補法庭直指他確實犯案,即便免刑也不應獲償,決定駁回。

本案見解把刑事補償的發放對象嚴格限縮於「冤獄者」,意義重大,未來那些逃過追訴時效卻仍被判入監執行者,即便日後獲得改判免刑,也因確實有犯罪行為,仍不得請求國家補償,只能摸摸鼻子算了。

1993年5月30日凌晨,黃男在花蓮一間KTV唱歌,遭到服務生毆打,氣得撂人持開山刀報仇,砍殺陳姓員工手腳多達10刀,陳男送醫撿回一命,黃男則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事情一發不可收拾,黃男落跑亡命天涯,隱姓埋名生活,遭到通緝,直到2007年才被捕。

花蓮地院認為黃男並非朝陳男致命部位砍殺,不應以殺人未遂論罪,變更起訴法條,改以傷害罪判刑1年10月,剛好當年施行減刑條例,花蓮地檢署替他聲請減刑,最後減為11月確定,黃男入監服刑。

直到2019年,檢方檢視過往判決,突發現黃男逃了近14年才被抓到,依照當時的刑法規定,傷害罪的追訴時效僅10年,黃男被逮時已超過時效,不應被關,檢察總長替他提起非常上訴,獲得最高法院改判免刑。黃男得知消息後,自認白蹲苦牢,聲請刑事補償,要求每天要給他5000元。

但刑補法庭發現,黃男固然符合「依非常上訴程序判決免訴確定前曾受刑罰之執行」要件,但相關卷宗顯示,他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承認犯行,並經被害人及證人的證述屬實,難認有證據證明他應受無罪判決。

刑補法庭解釋,受到刑罰者,如有證據足認為他應該受到無罪判決,得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反面來說,如有證據足他應受有罪判決,即不得請求國家補償。

刑補法庭指出,除了黃男與證人的口供,再加上被害人的病歷資料及犯案開山刀,相關證據都證明黃男應受有罪判決,故判定他聲請刑事補償無理由,決定駁回。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22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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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7)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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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b 發表於 2020-7-12 08:58
這個如果再給他賠償金就太沒天理了
callmini 發表於 2020-7-12 11:32
fbb 發表於 2020-7-12 08:58
這個如果再給他賠償金就太沒天理了

我覺得當事者真的臉皮蠻厚的
不過想想也是情有可原
畢竟過了追訴期還被抓去關
台北狼啦 發表於 2020-7-12 12:46
雖然過了追訴期還被抓去關,但確實有犯罪行為,砍殺多達10刀,卻只是改以傷害罪,該偷笑吧
littleglin 發表於 2020-7-12 22:45
他是本來逃過刑責
卻並非  原本是清白不該受到處罰
hsiaofubu 發表於 2020-7-13 08:37
所以在台灣殺人都不需要償命的,確實是鬼島無誤
nikademus 發表於 2020-7-13 09:23
想說跟趙薇有啥關係,

原來是字

這種應該多判一罪啊!

再抓去關個幾十年才行!
陳懋薇 發表於 2020-7-14 00:43
終於有一次,恐龍法官不那麼恐龍了!
真是可喜可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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