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後機車停好後得拍照存證,避免真的被人移動,到時真的啞巴吃黃蓮。
2020/07/15 16:30
文/記者溫於德
林男因機車停放在汽車格內挨罰 600 元,他不服提告主張,機車原本停放在機車格內卻遭他人移車,故不該對他開罰。但台北地院基於他無法證明主張,判他敗訴。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 12 月 2 日上午 8 時許,林男的機車遭民眾檢舉停放在汽車格內;經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審認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的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600 元。
林男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當時確實將機車停放在機車格內,但下午下班取車時,發現機車被移位,故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定他違規有誤,請求撤銷罰單。
但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認為,林男無法提供詳細照片自證機車遭他人移位,故罰單並無違誤。
法官表示,依據採證照片,林男的機車明顯停放在汽車格內,確實有「停車車種不依規定」的違規事實,且他並未自證遭人移車,故無從認定他的主張屬實,判決敗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auto.ltn.com.tw/news/1572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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