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差1.1公分「消防警察」受訓資格被撤銷 法官認違憲

警察招考的身高限制。不是已經都執行了數年了嗎?一直沒有改,每有想到當事人,去法院告,還告贏了,被法官認定,此規定違憲,原處分撤銷,這下不就得要檢討自身的招生資格了,那去年差一點點的考生,是不是會紛紛提起告訴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一名陳姓女子參加107年度四等消防警察特考率取,卻在受訓期間,因為身高與規定的160公分差了1.1公分,被取消受訓資格。陳女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北高行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陳女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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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僅因身高差1.1公分就被撤銷受訓資格,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判決陳女勝訴。(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陳女先是參加2018年n四等消防警察特考獲得錄取。因此於2019年1月16日,至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報到接受教育訓練。先經該中心檢測身高後,再到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進行體格複驗。

結果因身高158.9公分不到160公分,不符公務人員特考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中,對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所定的身高標準,因此消防署函送陳女於2019年1月25日廢止其受訓資格。

北高行認為,考試資格及方法的規定,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及公民平等服公職權利形成限制者,應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且依釋憲實務見解,該規定以非人力所能控制、改變的身高條件,對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利形成差別待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審查是否合憲。

又該規定欠缺與重要公益間的實質關聯,違反平等原則。即使放寬認定與消防救災的重要公益目的有合理關聯,也過度侵害人民的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例如調整消防車輛、器材的使用便利性,以及採用其他輔助設備或設施,就能使其他身高較低者也能克服限制。考選、訓練機關也能藉由實際操演的體能檢測方式,更直接有效,達成考選適當人才的目的,也得以利用組織任務安排,使身高較低者參與消防勤務,而不影響整體消防緊急救災功能。

內政部也早基於不影響消防勤務安全為前提,檢討建議降低消防警察的身高標準3通分,因此以現行身高標準,限制人民的權利,已經逾越必要範圍且有失利益衡平,更違反憲法鎖定之比例原則。

北高行認為,陳女被以不符合規定身高標準為由,廢止消防警察的受訓資格,已經侵害其應考試服公職權、公民平等公職權,訴願決定維持原處分也顯有違誤,皆應予撤銷。





來源:三立新聞網
https://tinyurl.com/y425c82f

已有(5)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練邪真 發表於 2020-7-24 19:33
雖然不太清楚內情,但不總是要有一個準則嗎!?就算降低成150好了~那149的能不能吵能不能告?
好棒棒.gif
kaoru4fg 發表於 2020-7-24 19:34
身高和執行的勤務有某種關聯性的話,或許需要達到標準才適合
huangyi.ch 發表於 2020-7-24 21:07
合理啊,勞基法規定雇用人對求職人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為什麼公家的就可以有各種規定?別跟我說公家有職務需求喔!民間也有職務需求啊,那為什麼只規定民間不規定公家?
babby01 發表於 2020-7-24 21:57
以後考59分都算及格 99分都算100分
樂透差1碼 就算中頭獎
這法官只顧人情 不顧規定 才是真正有問題的人
saber768 發表於 2020-7-24 22:42
babby01 發表於 2020-7-24 21:57
以後考59分都算及格 99分都算100分
樂透差1碼 就算中頭獎
這法官只顧人情 不顧規定 才是真正有問題的人 ...

法官是照法的觀點來判
並不是社會常理
法理情都顧的到的很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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