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其實這位上校要毀謗的對象並非館長,而是蔡總統。意指蔡總統和一個擁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的人在「莒光園地」同框,只是館長比較倒楣被嚴重污衊,這絕對是毀謗,這位上校的說詞也太離譜,前後矛盾,檢察官和法官當然都不會採信。試問,這位上校說良民證只代表館長5年內沒有犯罪記錄,5年前無從查證,既然如此,這位上校又堅稱自己有盡到查證義務?他是從哪裡去查證的?當司法人員都是傻子?
另外,我看到這位上校狡辯這句:「認知不同造成誤會」我笑好久,前不久也有個一再利用網路製造和散播謠言的小可愛兒,他也是狡辯這句「認知不同」,其實這些狡辯之詞都沒有用,到了法院只有一個認知,就是依法判決。犯罪後還拼命狡辯的人實在應該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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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局退役上校李天鐸去年5月在臉書發文,指「館長」陳之漢有毒品、槍砲及恐嚇等多項前科,因此被控妨害名譽;新北地院審理時,李否認犯罪,堅稱自己有盡到查證義務,但說法未被採信,最後被依誹謗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連發文用的手機也被視為犯罪工具沒收。
去年5月20日,李天鐸在臉書粉絲團「李天鐸軍事論壇」發文評論總統蔡英文與陳之漢共同錄製莒光園地「我從軍我驕傲」節目一事,內容寫道「陳之漢什麼人啊?擁有:毒品、竊盜、賭博、恐嚇、傷害、搶奪、共同強制罪,七項前科之『網紅』,小有名氣的人」,並指「蔡英文真的是瘋了嗎」。
李天鐸因文章衍生刑民訴訟,民事部分一審被士林地院判賠30萬元和連續刊登道歉啟事15日,上訴後,二審改判25萬元確定;民事判決確定後,李天鐸在刑事訴訟中仍否認犯行,辯稱民庭法官未能詳查證據,始終認為自己無罪。
李天鐸強調自己是以軍人身分,對蔡英文帶陳之漢去軍營錄製莒光園地一事做評論,並非針對陳之漢個人;對於陳提出良民證自清一事,李則辯稱是認知不同造成誤會。他表示,警察局的良民證是5年內的犯罪紀錄,至於5年前有無前科,基於偵查不公開,沒有人能知道,自己已盡到查證義務。
法院調查,李天鐸在網路上查到的判決中,其中2筆的判決時間在2014年5月30日和9月19日,距離陳之漢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時間點未超過5年,如果陳有毒品、恐嚇等前科,應會顯示在證明文件上,但事實上並沒有,顯見陳並無李指述的毒品、恐嚇等素行。
法院認為,李天鐸是政戰學校畢業,國家安全局上校退伍,其應有相當知識與社經地位,對於消息真偽的判斷查證能力也比一般民眾高,卻未加以查證,且在陳之漢提出證據後,仍刻意誤導社會大眾,造成社會大眾對陳的不信任,明顯損及對方名譽,因此審酌其犯罪情節和犯後態度量刑。
新聞來源:2020.09.01
新聞連結:指「館長」有7前科 國安局退役上校涉誹謗判3月 本帖最後由 TTMC 於 2020-9-2 02:3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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