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高雄煉油廠有機械技術員因負責小型勞務採購、設備檢修等業務,竟然向得標廠商接續索取合計184.5萬元的賄款但是案發後已申請退休,後來因為深具悔意所以判沒有很重阿
2015年底生產線已停工的中油高雄煉油廠,儲運組黃姓機械技術員,因負責小型勞務採購、設備檢修等業務,自2014年到2019年間,向得標廠商接續索取合計184.5萬元的賄款,遭人向廉政署舉報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黃到案坦承犯行,並將賄款全數繳回,橋頭地方法院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徒刑2年,緩刑3年,行賄的包商被判2至8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黃自2008年起擔任中油「高廠儲運組室內外環境維護工作」、「高雄廠油槽、管線及其附屬設備零星檢修工作」等勞務採購案、及「儲運課各處油水分離池、明暗溝、涵洞抽油工作」等案監造員,負責指派得標廠商出工、查驗、結算等履約管理業務。
黃趁得標廠商負責人到中油廠區見面機會出言索賄,廠商為求履約順利、避免刁難,陸續以3 萬至5 萬元不等現金裝入信封,每年度工程約4 至5 次交付賄款,其中2016年「高廠環境維護案」,開工前邀約負責人至黃辦公室,以手寫「10% 」在紙上,要求支付每期請款未稅金額10%作為賄賂,該標案賄款高達58萬2千元。
黃自2014年到2019年間陸續接手10個標案,分別向5 家包商索取58萬2千元到6千元不等的賄款,供其私用。案發後,已申請退休。
合議庭認為黃身為中油公司員工、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公務員身份,考量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所收取財物均已自動繳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他徒刑2年,緩刑3年,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
法官斥包商交付賄賂,助長工程業界「紅包文化」,損及國營事業員工廉潔公正形象,分別處2至8月不等徒刑,均宣告緩刑,須分別向公庫支付2至10萬元。全案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0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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