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加害最可怕!女生控訴「我被男朋友硬上了」戀愛中性行為需要同意嗎?

 
微信新聞 2020-10-2 18:00:00 發表於 新奇 [顯示全部樓層] 只看大圖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55 10688


多少看似正當的親密接觸下,隱藏著難以忍受的強迫。人心深不可測,但每個人都擁有身體的自主權。今天想告訴大家,要學會捍衛權利,勇敢說不。

我被男朋友強姦了!

我一個很要好的朋友,被她男朋友性侵了。
沒錯,是男朋友。

她不想要,但力氣拗不過男友,拒絕好像變成了欲拒還迎的勾引。她帶著恐慌和恥辱,還有滿身瘀青去了警察局,一個人做了筆錄,錄指紋,採樣,焦灼的等待傷害她的人受到懲罰。然而,男方以正當男女朋友親密接觸爲由,附帶的爭吵錄音逃脫了,侵犯罪名不成立。這是網友爲好友怒不平的一則投稿。


她不明白,爲什麼只要冠上「男朋友」的名號,強行發生性關係就不算侵犯,憑什麼?所以「女朋友」,是不是就剝奪了女性說不的權利?不得不說,這是目前法律上的漏洞之一。

網路有很多關於男友強姦女友的段子:
我就蹭蹭不進去,結果進去了,這屬於欺騙+強迫。 女生「說不要,就是要,半推半就進去了。 女生喜歡被男用強,所以強上了。

事實上,熟人強姦的比例是最多的。

數據顯示,84%-90%的強姦發生在認識的人之間,包括:丈夫/男友、父母、親戚、朋友、同學、老師、老闆、同事等等。71%的強姦是有預謀的,60%的強姦犯是已婚或有固定性伴侶……

台灣有做過相關統計,強姦案中,男女朋友間的比例是最多的。


「2019年,美國醫學協會會刊《JAMA》發表過一篇論文,在美國有6.5%的女性「第一次「是被強迫的。按照這個比例放到全美來看,至少有335萬1733名女性曾經有過被強迫的性行爲。74.7%的女性初次被強迫的性行爲年齡小於18歲,其中50%是來自於男朋友的強迫。通常伴隨被注射藥物,身體威脅,或身體傷害。


根據我國《刑法》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法律上認定丈夫、男朋友等親密伴侶等對妳構成強姦罪非常難。

而家庭內的性暴力才是最可怕的,我們見過太多因性拒絕權缺失帶來的悲劇。

相比於來自陌生人的性騷擾強姦等,婚內、戀愛內強姦才是性暴力更隱祕的存在。在上世紀8、90年代,英、德、美、法等很多發達國家都不認爲「婚內強姦」屬於強姦。就算丈夫真正強姦了妻子,在法律上也可以得到豁免,即所謂強姦罪的「丈夫豁免」。

基本理由就是,與丈夫同房是妻子必須履行的婚姻義務。


這樣一來,只要女性結了婚,就相當於放棄了自己的性自主權,如果丈夫以暴力手段強姦,最多只能算猥褻或傷害罪,不構成強姦罪。

熟人、婚內強姦比婚外強姦可怕多了。

分享一個案例,一明女子結婚生子後,感情並不和睦,每次都被丈夫以強迫手段發生關係。只要她不同意,等待她的就是砸在臉上的密集拳腳,每次打到她沒力氣反抗了,屈服了,丈夫再強行同房。這樣屈辱式的被強姦的生活,她整整過了6年。


婚外強姦基本上是一次性行爲,不會持續。而婚內強姦可怕在於,是持續性的可能還伴隨著暴力性,致命性的傷害。

在知乎上看到,一名大學女生被男朋友下藥強姦了。男友身邊的朋友都有過經歷,他也想體會性生活。但一次次被女友拒絕後,他生出了用藥迷姦的念頭。一次,藉著女友對他的信任,他把藥水放進了給女友喝的酒杯裡,趁她迷醉,強姦了她。


事前男友曾囂張的表示,「信不信,如果我強姦你,法庭不會對我判刑?」如今,他把想法付諸實踐了。強姦這麼齷齪的事情,竟然發生在相愛的人身上,這對誰來說都是一場噩夢。這樣的事實在有點常見,而女生卻很少也很難發聲去報警控訴男友強姦,畢竟對方是自己愛著的人。

男女雙方發生關係,應該是雙方出於自願的行爲。任何時候,戀愛、婚姻關係都不應該成爲強姦的保護傘,更不應該把「婚姻權利」凌駕於個人權利之上。現在,隨著人們觀念的不斷進步,終於有國家率先立法了。2020年9月1日,丹麥通過了反強暴法案,重新定義強姦罪。
根據舊法,只有肇事者使用暴力、威脅或脅迫,或在受害者失去抵抗能力時強行發生性行爲才能被界定爲強姦罪。

新的法案則從根本意義上重新定義:如果一方不同意發生關係,即構成強姦罪。新法不再僅僅以是否使用暴力或威脅來定罪,而是關注雙方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爲,以及雙方都採用何種行爲來確保同意。

最近在歐洲,將同意原則作爲懲治強姦罪的立法基礎越來越成爲趨勢。這個法案來之不易,對於千千萬萬個性侵受害者而言,它意味著巨大的進步。它不僅僅保護女性,更涉及到每一個人。

新法案強調無關性別,每一個人都應該擁有自己身體的自主權。

關於這條法律,丹麥司法部長尼克·海克魯普(Nick Haekkerup)解釋道:「這意味著我們正在從一個必須有強迫和暴力才能構成強姦的制度,轉向一個需要性同意的制度。」

國際特赦組織對於「同意」這樣解釋:
在性行爲中,你需要確認你想要發生關係的對象,也想要和你發生關係。如果不能確定,應該詢問對方,如果依然不能確定,應該停止發生關係。新法規定所有未能取得雙方一致同意的性行爲都屬於強姦,而這一基本原則,也可以表達成「不就是不」(NO is NO)。


從根本原則上出發定義強姦罪,這實在意義深遠。這部法律將有利於增強對尊重他人邊界和自由的認知。以同意爲原則的反強姦法不僅會影響警察、檢察機關和法院如何評估和處理強姦案件,還會促進社會態度的改變。從長遠來看,這個法案的推出對減少強姦案件也有望起到作用。

No is No最可貴之處在於,它嘗試以最低的成本保證最大的性拒絕權。至少,在法律層面上確立了對性說不的權利。


避免了「她並沒有拼死抵抗,她也有爽到,女人的「不要」就是「要」式的耍流氓。避免了「我是她丈夫/男朋友,發生關係很正常,她只是有點害怕,我又沒打她」的熟人式強姦。避免了「她答應和我吃飯看電影,就暗示同意上床」的詭辯。避免了「她穿著暴露,穿吊帶、穿絲襪、露大腿,就是在勾引我」的蕩婦羞辱。

在普通強姦案裡,儘管違背受害人意願,但受害人因爲害怕暴力而不敢反抗的情況下,無法構成強姦,這就讓施暴者鑽了漏洞。而反強暴法,則直接降低了強姦罪定義的門檻。面對強姦,男女都是要保護的對象。


每位公民都應該有性自主權,性行爲在任何時候都需要雙方的同意,應該成爲現代文明社會共同的認知,執行層面上的難度更不應該作爲反對的理由。至少,它在法律層面給了無數弱勢一方提供了強大的武器。

不管是婚姻,還是戀愛,都需要性同意,否則,就是強姦。
N0 is NO。

反強暴法案是無數被強姦的女性願意站出來,勇於向他人分享自己的遭遇。向立法者不斷提出訴求的結果,每一位爲性別平等付出的先行者都值得我們尊重。希望將來有一天,我們也能理直氣壯的說出:N0 is NO。

來源:wechat

已有(55)人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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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0101 發表於 2020-10-2 18:38
想要舉証應該也不容易
不夠了解的時候
還是避免獨處
mike阿泉 發表於 2020-10-2 19:04
當然要同意阿都是男女關係還不同意個毛阿
julnsss 發表於 2020-10-2 19:13
不要說男朋友了 就算是夫妻 只要有一方堅決說不要 就可以以性侵論處
jacky97052 發表於 2020-10-2 19:26
有什麼好意外的阿...
就跟詐騙一樣啊~
什麼人的錢最好騙? 自己的熟人阿...
焦糖媽 發表於 2020-10-2 20:00
熟人性侵真的是件很讓人難以啟齒的事呢!!
我有位認識的朋友,就被她的親舅舅給.....明明是疼愛她多年的親人,卻趁她睡著時做出這種沒人性的事
p29753186 發表於 2020-10-2 20:02
所以前面三百下很舒服

第三百零一下捅到女生不爽

女朋友可以要求立刻停止馬上

不然我要告你強姦也能成立的意思嗎?

挖唷 錢真好賺
MEGREZ 發表於 2020-10-2 20:48
因為是熟人所以女生就疏於防範,防人之心不可無,女性應該要切記。至於夫妻或男女朋友也該尊重彼此的性自主權才是,如果硬上我認為還是構成強姦罪。
Aniku 發表於 2020-10-2 21:32
這可以告他強姦,性愛其實是你情我願的,自然發生不是更快樂嗎?
aaa2188 發表於 2020-10-2 21:50
就算是男女朋友

也不能違反女生的意願

強來本就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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