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以有沒有舉辦公開儀式根本不重要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邱姓男子和妻子登記結婚,兩人沒有公開宴客,邱男於婚後不到1年病逝,邱母認為兒子和媳婦登記時找的2個證人都是假的,提告訴請婚姻無效,不讓媳婦繼承兒子的財產,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登記合法,駁回邱母之訴。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與妻子交往多時,兩人在2017年12月間未告知家人,隨即找了2名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婚後不到1年,邱男因生病過世,不爽很久的邱母,立即提告訴請婚姻無效,不讓媳婦繼承兒子的財產。
邱母提告指稱,兒子和媳婦找來的兩個證人她都不認識,她後來找人去問,2位證人也都不認識兒子,她懷疑證人在書約上的簽名是假造;但邱妻卻說,她和邱男臨時起意要結婚,於是去朋友家問看看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當證人,後來朋友的友人幫忙簽名,他們才拿書約去登記,且丈夫過世後,婆婆馬上寄了份拋棄繼承的書面文件要她簽,她不願意簽,才被婆婆提告。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法官傳喚2位證人出庭,其中1名證人說自己確實不認識邱男,只是剛好在邱男朋友家作客,他想說結婚是好事,才會幫忙簽名當證人;另名證人則因大腸癌末,神智已不清,記不得自己當時為何要簽名。
法官認為,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即使夫妻兩人未舉行公開儀式,亦不影響其效力,且邱男和妻子確實有結婚真意,還有證人幫忙在書約上簽名,並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婚姻關係自應合法有效,因此駁回邱母之訴,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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