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媳鬧翻?愛子過世馬上打官司 老媽媽要把媳婦除名

自97年5月23日起,公證結婚不發生婚姻效力;當事人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姻才有效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所以有沒有舉辦公開儀式根本不重要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邱姓男子和妻子登記結婚,兩人沒有公開宴客,邱男於婚後不到1年病逝,邱母認為兒子和媳婦登記時找的2個證人都是假的,提告訴請婚姻無效,不讓媳婦繼承兒子的財產,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登記合法,駁回邱母之訴。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與妻子交往多時,兩人在2017年12月間未告知家人,隨即找了2名證人在結婚書約上簽名,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婚後不到1年,邱男因生病過世,不爽很久的邱母,立即提告訴請婚姻無效,不讓媳婦繼承兒子的財產。

邱母提告指稱,兒子和媳婦找來的兩個證人她都不認識,她後來找人去問,2位證人也都不認識兒子,她懷疑證人在書約上的簽名是假造;但邱妻卻說,她和邱男臨時起意要結婚,於是去朋友家問看看有沒有人可以幫忙當證人,後來朋友的友人幫忙簽名,他們才拿書約去登記,且丈夫過世後,婆婆馬上寄了份拋棄繼承的書面文件要她簽,她不願意簽,才被婆婆提告。

高雄少家法院審理時,法官傳喚2位證人出庭,其中1名證人說自己確實不認識邱男,只是剛好在邱男朋友家作客,他想說結婚是好事,才會幫忙簽名當證人;另名證人則因大腸癌末,神智已不清,記不得自己當時為何要簽名。

法官認為,我國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即使夫妻兩人未舉行公開儀式,亦不影響其效力,且邱男和妻子確實有結婚真意,還有證人幫忙在書約上簽名,並依戶籍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婚姻關係自應合法有效,因此駁回邱母之訴,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310333
3310333_1_1.jpg

已有(4)人回文

切換到指定樓層
fbb 發表於 2020-10-4 09:00
男孩子本身也都登記了而且也有證人,婚姻應該有效
江瑋倫 發表於 2020-10-4 09:03
到底是有多討厭這個媳婦,
需要自己兒子過世之後就忙著解決,
是實在是有點誇張啊!
台北狼啦 發表於 2020-10-4 15:55
家務事真的難理清的,但如果証人之詞無誤那程序就沒問題的
ozzie615 發表於 2020-10-6 09:51
真是清官難斷家務事
雖然程序上是正確合法
兩位證人卻是一位癌末
一位又說不認識...
你需要登入後才可以回覆 登入 | 註冊會員

本版積分規則

callmini

LV:7 大臣

追蹤
  • 994

    主題

  • 7309

    回文

  • 7

    粉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