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交屋系蝦咪!? 原屋主垃圾不清我該怎麼辦!!

幸福空間 發表於 2020-12-29 00:03:08 [顯示全部樓層] 回覆獎勵 閱讀模式 0 3950




(圖片提供/賣厝阿明)

   原屋主垃圾不清我該怎麼辦!!各位網友們在交屋的時候,如果看到屋內還有一堆垃圾未清掉,會不會既生氣又無奈呢?

有網友私訊賣厝阿明詢問:「不知道賣家是想趕快搬走,還是已經在新家買好新家俱了,事先口頭知會說,舊家的家俱,他們一樣也不拿走。問題是這棟房屋有40年以上的屋齡了,裡面的家具造型過時不說,外觀還十分破舊、易壞的樣子,根本不能算是家具只能說是一堆雜物。但賣方堅稱合約有寫明『現況交屋』,他們只負責把屋子交與買方,屋子裡的家俱都歸買方清理。」  聽起來似乎很有道理,但卻又覺得哪裡怪怪的,所謂的「現況交屋」真的是這樣嗎?

房產達人賣厝阿明表示,所謂「現況交屋」的規定是依買賣雙方協調而定,當發生不合理的情況時,可以適當地用一些方法與賣家協調!     【現況交屋買方不用概括承受】

指的是「買方同意以親眼所見的房屋狀況來交屋」,一般而言,現有狀況有二種:  1、空屋交屋 

2、附贈家具交屋。  不論是以何種情況交屋,賣方都必須在簽約前充分告知買方屋子的真實情況,由買方判斷能不能接受,並非所有問題,買方都只能概括承受。

   【小心模稜兩可的條約】  若是空屋的現況交屋,賣方必須告知房子有何缺失,例如:輻射屋、海砂屋、壁癌、漏水、凶宅等重大瑕疵皆須告知買方;若是想在附贈家具的情況下交屋,則要與賣方確認有哪些家具要附贈,試用是否正常,錄影存證。不管是哪種狀況交屋,都要把現況寫到買賣契約上,一旦買方在契約上簽名,就代表他同意接受這些情況,如此一來才可避免爭議。

不過若是賣方明知屋子有問題,卻不告知買方,只在契約上寫上「買方均已詳細審視並充分知悉本屋相關情形,賣方依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類似這種「我有給買方看過屋子了,之後有什麼事都不是我的問題」撇清責任的條款,事實上是不被法院所接受的。根據《民法》第354條第一項規定,賣家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移轉給買家時「無減失」、「減少其價值之瑕疵」,這就是所謂的「瑕疵擔保責任」,私人契約不能對抗法律規定,所以即使買賣契約書有「不負瑕疵擔保」的條款,買家如果有發現問題還是能向法院提出告訴。  延伸閱讀:房仲行銷話術翻譯蒟蒻!看穿「現在不買,以後買不到了?」的背後真相
   
(圖片提供/123RF)     【交屋五年內提出異議才有效】

若是在交屋之後,才發現房子有重大瑕疵,買方可依《民法》第365條第一項在交屋之後五年內,向賣方提出告訴,若發現問題時,已經過了五年的期限,請求權時效即消減。另外在發現瑕疵並通知賣方的六個月內,若不行使告訴,也視為放棄請求權。     【微小瑕疵不能求償】

而在請求賣方賠償的時候要注意一點,《民法》第354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賣方可能會依此條款,與你爭辯瑕疵問題的大小。所以在簽約時,務必用清楚的條約羅列房子問題與賣方確認,切勿以模稜兩可的條款帶過。     【交屋前發現問題,當場請賣方處理】

交屋當天若發現房屋有問題,例如:屋內堆滿大型家俱、積滿垃圾或者有漏水等情況下,買方千萬不要相信屋主「過二、三天會找人來清理」這種話而先答應交屋。一旦尾款交付完成,賣方便有恃無恐,對於舊屋的問題他能拖就拖,所以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暫停交屋程序,並請賣方先處理屋內問題,處理問題所花費的價格由賣方支出。而如果賣方覺得處理這些問題很麻煩,也可以與他討論降低房屋總價,這其中的差價便是用來彌補房子的缺失。  總而言之,有了拿不到尾款、無法交屋的壓力,賣方才會認真處理事情,買家方能開心入住新屋。

延伸閱讀:「自備十萬,馬上入住」是詐騙嗎?房產專家幫你細細分析!   

賣厝阿明官網連結:https://www.54aming.com/
臉書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54aming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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