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前輩:
最近剛將一間鐵皮屋租出去,作為小餐廳使用,合約內也說"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部分轉租....等。
最近新房客正在裝潢中,剛好經過卻看到新房客在未告知我情況下將外牆掛布條寫上廣告出租,詢問之下對方也坦承想當廣告出租。
請問:
1.如果房屋租給對方做營業用途,房屋外牆使用權歸誰呢?有稅金問題嗎?
2.合約內已經註明"不同意"將本房屋之全部或部分轉租了,房客是否有違約問題?
3.我如果在抽成的前提下同意房客將外牆出租,是否可行?要注意甚麼?
4.續上一問題,抽成抽多少比較合理呢?合約部分怎麼處理?
5.如果外牆出租後,要注意些甚麼問題呢?
第一次當房東,碰到這個問題,來請教各位,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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