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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實現綠能產業創新,並持續鼓勵民眾購買低污染車輛,行政院院會4日通過財政部擬具的「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5條修正草案,針對電動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期限,延長4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並函請立法院審議。財政部今(15)日再宣布,行政院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核定延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年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表示,依現行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2項、第3項規定,2017年1月28日至2021年12月31日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台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上開減免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
財政部說明,上開電動車輛免徵貨物稅措施將於2021年12月31日屆期,考量國內購置電動車輛之占比仍低,相關產業鏈亦尚在起步階段,另為配合國際設定汽車電動化或燃油新車禁售時程,鼓勵國人使用低污染、高效能之電動車輛,有延續電動車輛貨物稅減徵優惠之必要,該部乃參酌經濟部建議,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第3項規定陳報行政院建議續延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4年(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行政院於今(15)日核定。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延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減免電動車輛貨物稅實施年限,應有助推動「2050淨零排放」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
新聞來源:台灣好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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