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位勞工的權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也就是說最高資遣費上限為6個月,即便你在公司工作超過20年,最高也只能領6個月資遣費,說實在的,我不懂為什麼要設立這個限制
勞工被資遣已經夠無助了,而且如果工作那麼長時間才被資遣的,也都是上了年紀,在外面的求職競爭裡,是比較沒競爭力的
之前2019年有說要修訂這條法律,可是已經過了3年了,到目前好像還是沒有下文
希望各位勞工朋友們,能一起要求修訂此法,因為大家都有可能碰到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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