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秘報2
經補習班內部消息指出,從明年開始的三年內將釋放出將近 3000 位名額 ( 不過也有的補習班說只有數百名),法院庭務員、通譯、錄事等名額,各大補習班現在已經在招生了,不過這項消息仍未被考選部證實,不過你們應該都知道補習班都有內線消息的,所以絕非空穴來風。
因應法院庭務員、通譯、錄事等職長久以來均由院長及庭長的親友壟斷之不公情事;又士林地方法院王梅英法官赴德國觀摩法庭席位後返國報告指出:現階段庭務員及通譯等職,缺乏專業觀念與態度,侵蝕法庭功能,形成法庭活動官僚化、無效率化(參考士林地院刑事庭王梅英法官司法週刊專文:我國法庭席位現況檢討)。94.09.01司法院提議改由考選部併入國家考試之列,以公平、公正、公開方式招考,以期彰顯司法端正、公平形象;此外,法院庭務員、通譯、錄事之職務自民國三十九年以來未曾招考,遇缺時,目前均由替代役男暫代,無法充分劃分權責,司法院此次委由考選部併入國家考試勢所必行。
<應考須知>
應考資格: 高中職以上畢業之男女,男女不限。
考試日期: 95年7月或是10月(正確考試日期以考選部公告為主)
考試科目 (目前補習班有出現兩個版本):
版本一: http://www.o-pass.com.tw/95.doc
1. 國文(70%)+英文(30%)
2. 法學大意(100%)
3. 訴訟法大意(100%)
4. 憲法大意(100%)
版本二: http://www.public.com.tw/ad/9410/941009.jpg
1. 國文(作文 公文與測驗)
2. 公民與英文
3. 法學大意
4. 訴訟法大意
考試類型: 除國文外均為選擇題,四科平均計算,擇優錄取。
工作執掌:
1. 庭務員擔任開庭時點呼引導訴訟當事人入庭、退庭;傳遞當庭文件、贓證物取件。
2. 錄事擔任卷宗整理、歸檔案件統計、辦理文件繕寫、傳票繕打、協助書記官寄發送達傳票及判決書。
3. 兼任開庭時負責數位錄音、卡帶錄音、協助書記官開立各式具結文、證人費收領據。
福利待遇:
1. 月薪30000元,享受公職福利待遇。(另有司法加給)
2. 婚、生、教、養、病、喪、醫療、保險等均由國家照顧。
3. 國民旅遊卡、進修深造補助金、福利金、加班費.......依公務員俸等規定。
4. 銓敘部授以委任一職等至三職等任官令(正式公務人員)。
分發單位:
全國21個地方法院、6個高等地方法院、各地簡易庭、行政執行處.......
這項考試的法源根據是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所修正的法院組織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 ... 4%E5&Lcode=A0010053
第23條
地方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39條
高等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同一法院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額二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準用之。
第53條
最高法院置一等通譯,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二等通譯,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等通譯,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執達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錄事、庭務員,均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項一等通譯、二等通譯總額,不得逾一等通譯、二等通譯、三等通譯總
額二分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最高法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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